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0:10
“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关于生活在海滨城市的人来说,捕捉水产品是他们首要的经济来源。在捕捉活动不断发展而影响到海洋资源的时分,渔业职业也规则了捕捉期,只要捕捉期才能够从事捕捉活动。听讼网小编介绍了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辩护词,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因涉嫌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2006年6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6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13日早上,被告人沈某在国家规则的禁渔期间,运用禁用的东西在仓房胡坡水域不合法捕鱼时当场被淅川县水产局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收缴抬网及小鱼20斤。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因在禁渔期间不合法捕鱼而分别被淅川县渔政部分口头正告和罚款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证人单××、张××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渔业行政处分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运用禁用的东西不合法捕捉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鉴于被告人沈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体现,可裁夺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判处控制六个月。
(控制的刑期自判定收效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助理审判员:黄xx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黄xx
呈现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状况,遇到此问题要处理主张你来听讼网找律师回答。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因涉嫌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2006年6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6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13日早上,被告人沈某在国家规则的禁渔期间,运用禁用的东西在仓房胡坡水域不合法捕鱼时当场被淅川县水产局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收缴抬网及小鱼20斤。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因在禁渔期间不合法捕鱼而分别被淅川县渔政部分口头正告和罚款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证人单××、张××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渔业行政处分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运用禁用的东西不合法捕捉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鉴于被告人沈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体现,可裁夺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判处控制六个月。
(控制的刑期自判定收效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助理审判员:黄xx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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