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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绝提供考勤记录赔偿万元加班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2:10
【事例回放】
4月中旬,沈阳平和区法院支撑职工乔某要求付出加班费的建议,一审判决,单位付出加班薪酬14973元。2006年10月12日,乔某到沈阳某健身沙龙担任桑拿部主任,月均匀薪酬1223元。2008年3月31日,乔某与沙龙免除劳作联系,沙龙付出给乔某经济补偿金1550元,但一向未付出加班费。
乔某以为,她准时上班,均匀每月加班14.4天,单位应付出加班薪酬。乔某向沈阳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裁定委判决沙龙另需付出乔某加班费 16891.2元。沙龙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以为,因为沙龙未供给乔某出勤记载,故关于乔某提出均匀每月加班14.4天的建议,法院予以支撑。
【争议焦点】怎么合理分配对加班现实的举证职责?
【法令解读】《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六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依据归于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结果。”
乔某阐明自己的加班状况,并举证有单位的打卡记载证明,这时举证职责就分配给了用人单位。沙龙供认职工打卡上下班,但回绝供给职工打卡记载,就要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所以法院支撑乔某均匀每月加班14.4天的建议。
需注意的是,考勤卡只能证明职工在单位,不能证明其加班。因而,对举证职责要根据实际状况归纳考虑,考勤记载并非作为加班的仅有依据。《劳作法》规则用人单位应依法树立和完善规章准则,但法令法规并未清晰用人单位有必要树立考勤准则。
在准则不健全的现状面前,审裁实践中,往往由有考勤记载的用人单位举证,以考勤记载为主,结合其他依据归纳确定;无考勤记载,但劳作者能供给开始依据 证明的,可支撑其建议;对2年以外的加班薪酬,由劳作者对加班现实负首要举证职责,劳作者不能举证且用人单位也否定的,对其建议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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