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缴纳税外费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7:38发布部分: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漳政[1996]综62号
第一条 为了改进我市出资环境,规范对外商出资企业收取税外费行为的办理,依据省政府、省有关部分关于外商出资企业税外费及资金办理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漳州市外资企业收费处(以下简称收费处)是市委、市政府特别建立的,收取、办理外商出资企业税外费的功能部分,担任施行本暂行规则。
第三条 收费处依据国家的法令、法规和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触及外商出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编制《漳州市外商出资企业税外费项目册》,报经物价主管部分审定后安排施行。
第四条 收费处依据市财务、物价主管部分的授权,向执收单位的执收人员发放《漳州市涉外收费人员工作证》。执收人员在履行公务时,有必要挂牌亮证,应秉公办事,不得逾越权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在申办、筹建、出产过程中,有必要按照《漳州市外商出资企业税外费项目册》规则,施行交纳税费责任。
第六条 按照本规则负有缴费责任的企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收费通知单,一致到收费处交款。若同一法令单位有多项收费,应归并核算,一次开单、交款。必要时收费处可随时和谐有关部分,特事特办。
第七条 缴费企业应依法运营,照章缴费,不得拖欠。对收费项目及规范有异义,可向执收单位所在地的外商投诉组织投诉,或向同级人民政府申告,但在投诉和申告没有得到判决之前,不得回绝缴费。逾期缴费的,应交滞纳金,回绝缴费的,收费处依法提请有关部分处理。
第八条 执收部分要严厉施行政府赋予的行政办理功能,按规则收费,保护法令的严肃性。对执收人员向缴费企业提出不正当要求,或随意改动收费规模及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缴费企业可向各级投诉组织投诉,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依省、市政府有关规则可享受优惠收费的严重出资项目收费,由外商出资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政府赞同施行优惠收费规范。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分需求对外商出资企业的缴费状况进行查看时,须先征得同级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赞同,并收取暂时许可证后,会同收费处联合进行。
第十一条 收费处依据财务部分资金办理的有关规则,定时将收费资金分流到各执收部分及财务部分。
第十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要求有关部分供给服务,经两边签定协约而发作的劳务性收费,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三条 口岸联检组织的收费项目,暂不列入一致收费。
第十四条 收费处及有关部分执收部分应健全限制机制,加强监督办理,定时向政府及有关部分报告收费状况并承受督查、审计部分的定时查看。
第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漳州市直属外资企业。各县(市、区)能够参照履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漳州市外经贸委担任解说。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曾经公布的有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