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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9:08
对行政权的监督是权利监督的重心。行政权利天然生成具有自我胀大的特性:行政权利在运作进程自发发生扩展权利的天性激动,使行政权具有一种无限延伸的动力,而行政权利的扩张无疑使行政机关违法侵权的时机大大添加
网友发问: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和限制
律师回答: 
对行政权的监督是权利监督的重心。行政权利天然生成具有自我胀大的特性:行政权利在运作进程自发发生扩展权利的天性激动,使行政权具有一种无限延伸的动力,而行政权利的扩张无疑使行政机关违法侵权的时机大大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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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权的监督是权利监督的重心。行政权利天然生成具有自我胀大的特性:行政权利在运作进程自发发生扩展权利的天性激动,使行政权具有一种无限延伸的动力,而行政权利的扩张无疑使行政机关违法侵权的时机大大添加,而保护公益又授以行政机关合法危害私益的籍口,因而法令不只要为行政权的行使设定最终的鸿沟,并且还要严厉标准行政权行使的程序。行政机关是权利机关的实行机关,它的活动有必要遭到广泛和有用的监督。有必要避免行政机关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略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基础上的监督制度,包含执政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自我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详细到行政补偿来说,便是要监督行政主体征收权的行使是不是有法令依据,是不是恪守了法令规定的程序,有没有按法令规定对相对人遭到丢失的合法权益进行公正补偿。对行政权的限制,首要便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补偿的进程中严厉实行全部法定的手续,包含对所有者定见的听取,以削减或消除自在裁量的可能性。政府严厉地限制自己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慎重地行使其处置权、收益权。也便是说,政府对城市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仅在政治意义上建立,而不是一般的民事权利。相反,旧城区民众具有的沿袭的占用权,近些年经过购买商品房而取得的国有土地建造使用权,才应当被视为一种实体性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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