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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10:50
【事例】
       2006年1月,原告蔡某经朋友陈某介绍,决定为其私有轿车向某稳妥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原告取出4000元,托付陈某处理轿车投保的全部事宜。
       2006年1月25日,陈某到该厦门分公司承保科职工王某家中处理了投保的手续,为蔡某的营运车处理了车损险。车损险稳妥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稳妥期限为1年。王某将填写完好的保单交给陈某,收取了3700余元的稳妥费,就此完结投保手续。
       其时,两边并未注意到该稳妥单的反面印就的机动车辆稳妥条款中的规矩:“由于火灾形成稳妥车辆的丢失,由稳妥人担任补偿,天然、明火烘烤形成的丢失,稳妥人不担任补偿。”(“天然”应为“自燃”)2006年2月18日上午,该被稳妥车辆在行进途中,忽然起火,虽经奋力补救,但该车仍整车焚毁。
      后经厦门市公安局开元分局消防科判定,该车起火原因系轿车化油器漏油遇电火花引起,原告蔡某遂向被告某稳妥公司厦门分公司要求补偿车损险人民币75000元,稳妥公司以该车着火不属稳妥职责规模为由拒赔。蔡某遂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稳妥公司厦门分公司辩称,轿车着火系因轿车化油器遇电火花而引起,依据稳妥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稳妥条款费率解说的告诉》,该车属“自燃”,不属稳妥职责规模。因而,被告拒赔是合理的。
【剖析】
       本事例中触及两个解说问题:一是“天然”是否是“自燃”的笔误;二是怎么了解“自燃”的意义。
       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定:关于第一个问题,即稳妥合同中“天然、明火烘烤形成的丢失”,稍具知识的人都可以了解到“天然”应为“自燃”,不然句子不通,所以此处笔误并不构成了解的妨碍,不能适用晦气解说准则,而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矩选用目的解说准则,确定此处“天然”即为“自燃”,依照“自燃”来了解该条款。
       所谓“晦气解说准则”,是指对含糊不清的条款要按与起草人意思相反的意义作解说,由于起草人有义务让这个条款理解清楚。相同,我国《稳妥法》第三十一条也清晰了这一准则。基于此,许多司法机关在对稳妥条款进行解说时以为,只需被稳妥人或投保人对稳妥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就要做晦气于稳妥人一方的解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也越来越多的呈现了此种倾向,在一些稳妥合同纠纷中,法院在面临“争议”时,将判定理由首要会集在公正准则、“有利解说准则”等基本准则方面,而忽视了稳妥运营中的一些特别规矩和常规,甚至会带有“仇富”的心思,置合同中的相关约好而不管,以期最大极限的保证投保人和被稳妥人的利益,致使损害了稳妥人的利益。
       从长远来看,过火加剧稳妥人的担负,会导致投保人和被稳妥人的利益都因而而得不到保证。可以说,本案法院在确定案情时避免了这一问题的发作,没有轻率选用“晦气解说准则”,而是选用合同法上的“目的解说准则”,力求更为公正的成果,这是契合稳妥业健康发展的需求的。
       运用目的解说准则,便是要依据稳妥合同的条款所用的文字、订约时的布景、客观情况以及当事人在订约时对未来事情的或许判别等归纳要素,推测出当事人订约时所选用的条款的实在目的。当事人的目的事实上支配着稳妥合同的解说。假如可以清楚地发现当事人的目的,那么不管稳妥合同所运用的术语多么不合适、语法上有误或许不精确,法院或许裁定组织都可以经过当事人的目的来解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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