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2:13

    依据《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子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育问题的审判原则是:
    (l)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①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②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3)爸爸妈妈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定见。
    (4)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抚育子女的,一般允许。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