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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因工受伤算是工伤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10:49
一、律师定见:
1、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即没有确定工伤的可能性;
2、没有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可按劳作联系处理,即有确定工伤的可能性;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劳务联系处理。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第17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两边构成的用工联系可按劳作联系处理”。
3、《广东省工伤保险法令》第六十五条: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许现已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法令。
前款规则的劳作者受聘到用人单位作业期间,因作业原因遭到人身损伤的,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有关费用。两边对危害补偿存在争议的,能够依法经过民事诉讼方法处理。
三:总结
1、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因工受伤直接依据《人身危害补偿规范》、《人身危害司法解说》、《侵权职责法》,依据差错准则建议危害补偿;
2、没有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能够依据《人身危害补偿规范》、《人身危害司法解说》、《侵权职责法》,依据差错准则建议危害补偿;亦能够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规范要求单位付出有关费用。至于按人身危害规范仍是按工伤保险待遇建议危害补偿,需要劳作者本身权衡利弊,看哪种补偿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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