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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做出有没有期限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4:43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会对别人做出许诺,但是许诺在是合同上约好好的,那么就会有法令效能,对此有人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许诺的做出有没有期限约束?下面就由听讼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令知识为您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协助。
许诺的做出有没有期限约束
许诺期限是受要约人建立合同的权力的存续期间。许诺的期限依据要约是否定有许诺期限分为两种状况:一是有约好有许诺期限或许要约有用期的,二是未约好许诺期限或许要约有用期的。
1、约好有许诺期限或许要约有用期的
《合同法》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则许诺应当在要约确认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要约中明确规则了许诺期限或许要约的有用期的,受要约人应当恪守该期限。明确规则许诺期限的,则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的许诺应当抵达要约人始为有用。要约有用期,应当视为许诺期间,但一般的,在要约的有用期内作出许诺的,该许诺应当为有用。而非以抵达要约人为要求。许诺期限可所以必定时刻,也能够确认为到某日为停止。要约以函件或许电报作出的,许诺期限自函件载明的日期或许电报交发之日开端核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核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法作出的,许诺期限自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开端核算。
2、未约好许诺期限或许要约有用期的
《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则,要约没有确认许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法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许诺,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要约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许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抵达。确认该合理的期间,应当考虑如下要素:
一是要约抵达受要约人合理的在途时刻;
二是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并作出许诺决议的时刻;
三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宣布许诺所需求的在途期间。
确认要约与许诺的在途期间,一般依其发送方法一般所需时刻来确认。由于许诺的方法会影响许诺的在途期间,所以受要约人一般负有以要约人所希望的方法发送告诉。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应当以不低于要约的方法为许诺告诉。要约中对许诺告诉方法有特别要求的,依要约而定所需在途期间。在途期间发作意外事件(如水灾、暴风等)而发作期间耽搁的,要约人知道该景象的,应当将该耽搁期间核算在许诺期间内。
3、逾期许诺和许诺拖延
受要约人在要约约束的许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宣布许诺的,为逾期许诺。逾期许诺由于其作出的时刻晚于要约确认的许诺期限,所以不能作为有用的许诺,其对要约人没有法令拘束力。但由于该种许诺仅仅时刻上有短缺,依据《合同法》第28条的规则,要约人在接到该种许诺时,假如及时告诉许诺人供认该许诺有用的,合同建立。假如要约人接到逾期许诺后未告诉许诺人该许诺有用的,则只能作为新的要约,而不发作许诺的效能。
许诺在许诺期限内宣布,因在途期间的耽搁,在许诺期限之后抵达要约人的,为许诺迟到。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内宣布许诺,依照一般景象能够及时抵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许诺抵达要约人时超越许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因许诺超越期限不接受该许诺的以外,该许诺有用。
以上便是对“许诺的做出有期限约束吗”问题的回答,从中咱们能够知道,假使当事人两边签订了合同,那么做出的许诺就应该按约好来完结,这样才干防止过多胶葛的发作。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来听讼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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