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00:59
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的根本设置 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的根本设置一、根本设置。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的根本设置是这样的:1、各省(自治区)别离建立省(自治区)、区域(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判定委员会;2、各直辖市别离建立市、区(县)二级判定委员会;3、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医疗单位依据建制办理与划区就近相结合的准则建立二级判定委员会。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则,以上各级判定委员会担任受理本区域医疗事故的技术判定作业(即地域统辖),但该《方法》未明确规则各级判定委员会的级别统辖,即详细案子应由哪一级判定委员会受理。1、一般地,患者或家族应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级或直辖市的区(县)级判定委员会请求;2、若医疗单位为省属医院、医学院校隶属医院,则应向区域级判定委员会请求(非直辖市)。但这仅仅是级别统辖的一般准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依据《方法》拟定的实施细则对此规则差异很大。如北京市规则,各类医疗单位发作的医疗事故判定均由其所在区域(县)级判定委员会受理;而上海市则规则医科大学隶属医院的医疗事故判定由医科大学判定委员会(相当于区、县级)担任,市直属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判定由市级判定委员会担任。因而,患者或家族在请求判定前,应首要了解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详细规则。3、在戎行所属向当地敞开的各级医疗单位发作的医疗事故,若患者为武士,则一般应由军内各级判定委员会担任受理;若患者为非武士,则既可向军内判定委员会请求,也可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当地判定委员会请求。军职以上部队干部的医疗事故判定,不管发作在戎行仍是当地医疗单位,均必须由军内判定委员会担任判定。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的根本设置 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的根本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