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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20:53

婚后第三天,两边因小事发作争持,王某被刘某殴伤致重伤乙级。刘某怕追究责任,随即逃跑并留下字据立誓今后永不回家。王某的姐姐(以下简称王姐)见状非常愤慨,便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法院恳求,要求宣告其妹王某与刘某的婚姻无效。
那么,王姐是否有权恳求宣告妹妹婚姻无效?
法令解析
王姐能够恳求宣告妹妹婚姻无效。
首要,未到法定婚龄挂号成婚的属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王某在处理成婚挂号时只要18周岁,未满20周岁,未到法定成婚年龄。故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其次,兄姐能够成为恳求宣告未到法定婚龄之妹婚姻无效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7条的规则:“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挂号的婚姻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关于好坏关系人,该解说第7条第(二)项明确规则:“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2条规则:“民法通则中规则的近亲属,包含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中,恳求人王姐是王某的姐姐,属其近亲属。她有权恳求宣告未到法定婚龄的妹妹王某与刘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对王姐的恳求应给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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