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证据不足法院会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6:57
刑事案子由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后,侦办完毕的会移交至查看院,查看院收到案子后假如契合申述规则的,查看院会代表国家向违法嫌疑人提申述讼,案子就转到法院审理,那么查看院申述依据不足法院会判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查看院申述依据不足法院会判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终陈说后,审判长宣告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依据现已查明的现实、依据和有关的法令规则,别离作出以下判定:
(一)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据法令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
(二)依据法令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定;
(三)依据不足,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依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定。
二、刑事案子的依据有哪些
1、依据
依据,是指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全部物品和痕迹。如作案东西、赃款赃物、指纹、足迹、违法行为侵略的目标、违法行为发生的物品,以及其他或许揭穿违法和抄获违法嫌疑人的什物和痕迹。依据的特色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特色、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效果的。依据的客观性较强,比较简单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只运用广泛,并且有其他依据不能代替的效果。例如,能够供给线索,确认侦办方向,有时凭借依据能够破获案子,捕获违法嫌疑人;能够凭借依据辨别其他依据的真伪;敦促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依据的搜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搜集依据首要通过勘验、查看、搜寻、扣押等办法来进行。搜集和调取的依据应当是原物。只要在原物不便利转移、不宜保存或许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干够摄影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许内容的相片、录像。依据的相片、录像,只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许经判定证明实在的,才具有与原物平等的证明力。摄影依据的相片、录像,制造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原物寄存何处的阐明,并由制造人签名或许盖章。一切现已搜集到的依据都有必要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运用,更不答应破坏;关于或许发生环境和精力污染的依据,应当依照有关规则保管和处置。案子中的依据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移交案子时,应当将依据随同檀卷一起移交。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沛注意到,现代先进技能为人们相互之间的来往所供给的手法越来越丰厚,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体现方式一般是文字,但也但是图表或符号;构成书证的惯常东西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子状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说。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说,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赞同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则: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责任。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或许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鉴于证人的身份是因为他们对案子状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子之间构成了相应的证明联系所决议,因而,具有不行代替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替换;证人自己也不行以仅以个人定见作证或回绝作证;证人有必要亲口陈说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造笔录以外一般不能托付别人署理。这种“证人不行代替”的特性一起决议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构成今后,他们将不行以在诉讼中担任侦办、查看、审判人员及判定人、翻译人员等。
4、被害人陈说
被害人陈说,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状况和其他与案子有关的状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说。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假如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说也是被害人陈说。
被害人陈说有以下两种状况:一种是与违法分子有直触摸摸或耳闻目睹违法行为的被害人陈说。这种陈说能够直接指认违法进程和违法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依据。另一种是与违法分子没有直触摸摸或耳闻目睹违法行为的被害人陈说。这种陈说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厚和详细。
5、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子的状况向侦办、查看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说。一般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首要包含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阐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关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检举别人违法是否归于这种依据,一般以为,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检举别人违法的性质、内容应当加以恰当剖析,只要在共犯同案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穿其他共犯的违法现实时才是口供,否则是证人证言。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说,以笔录的方式加以固定。经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恳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能够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口供。
6、判定定见
判定定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使或延聘的判定人,对案子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定后作出的书面定见。刑事案子中需求进行判定的专门性问题十分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判定、司法精力病学判定、书法笔迹判定、痕迹判定、化学判定、管帐判定、技能判定等。
判定定见是判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能的视点提出的剖析判断定见,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风闻的案情现实的客观陈说,所以,它不同于证人证言,证人也不能一起兼作判定人。假如被指使或延聘的人在诉讼之前现已了解案子的状况,则只能作证人,不能作判定人。
7、查看勘验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关于与违法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身等勘查、查验中所作的记载。包含文字记载、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能够分为现场勘验笔录、依据查验笔录、尸身查验笔录、侦办试验笔录等。
因为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必定的设备和技能手法对勘验目标状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牢靠。它的首要效果在于固定依据及其所体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讨剖析运用,以利于发现和搜集依据,确认侦办方向,揭穿和证明违法人,辨别其他依据的真伪,确认案子现实。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精确往往会遭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有必要通过查看核实后才干发挥它的效果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8、查看笔录
查看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认被害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损伤状况或生理状况,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查验和调查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查看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纳摄影等其他有利于精确、客观记载的办法。
人身查看有必要严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能够指使或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帮忙办案人员进行。
勘验、查看笔录与判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依据,不能混杂。二者的首要差异有:(1)勘验、查看笔录由办案人员制造,判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使或延聘的判定人制造;(2)勘验、查看笔录是对所见状况的客观记载,判定结论的首要内容是科学的剖析判断定见;(3)勘验、查看笔录大多是处理一般性问题,判定结论则是处理案子中的专门性问题。
9、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材料。视听材料是现代高科技开展的重要产品和先进效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讨和司法实践开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视听材料具有如下的特色:(1)方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厚;(2)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送便利;(3)能够重复重现,作为依据易于运用,查看核实时便于操作;(4)存在被假造、变造的或许性;(5) 对技能要求高,随同科技开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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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看院申述依据不足法院会判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终陈说后,审判长宣告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依据现已查明的现实、依据和有关的法令规则,别离作出以下判定:
(一)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据法令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
(二)依据法令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定;
(三)依据不足,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依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定。
二、刑事案子的依据有哪些
1、依据
依据,是指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全部物品和痕迹。如作案东西、赃款赃物、指纹、足迹、违法行为侵略的目标、违法行为发生的物品,以及其他或许揭穿违法和抄获违法嫌疑人的什物和痕迹。依据的特色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特色、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效果的。依据的客观性较强,比较简单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只运用广泛,并且有其他依据不能代替的效果。例如,能够供给线索,确认侦办方向,有时凭借依据能够破获案子,捕获违法嫌疑人;能够凭借依据辨别其他依据的真伪;敦促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依据的搜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搜集依据首要通过勘验、查看、搜寻、扣押等办法来进行。搜集和调取的依据应当是原物。只要在原物不便利转移、不宜保存或许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干够摄影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许内容的相片、录像。依据的相片、录像,只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许经判定证明实在的,才具有与原物平等的证明力。摄影依据的相片、录像,制造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原物寄存何处的阐明,并由制造人签名或许盖章。一切现已搜集到的依据都有必要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运用,更不答应破坏;关于或许发生环境和精力污染的依据,应当依照有关规则保管和处置。案子中的依据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移交案子时,应当将依据随同檀卷一起移交。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沛注意到,现代先进技能为人们相互之间的来往所供给的手法越来越丰厚,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体现方式一般是文字,但也但是图表或符号;构成书证的惯常东西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子状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说。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说,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赞同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则: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责任。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或许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鉴于证人的身份是因为他们对案子状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子之间构成了相应的证明联系所决议,因而,具有不行代替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替换;证人自己也不行以仅以个人定见作证或回绝作证;证人有必要亲口陈说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造笔录以外一般不能托付别人署理。这种“证人不行代替”的特性一起决议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构成今后,他们将不行以在诉讼中担任侦办、查看、审判人员及判定人、翻译人员等。
4、被害人陈说
被害人陈说,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状况和其他与案子有关的状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说。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假如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说也是被害人陈说。
被害人陈说有以下两种状况:一种是与违法分子有直触摸摸或耳闻目睹违法行为的被害人陈说。这种陈说能够直接指认违法进程和违法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依据。另一种是与违法分子没有直触摸摸或耳闻目睹违法行为的被害人陈说。这种陈说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厚和详细。
5、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子的状况向侦办、查看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说。一般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首要包含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阐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关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检举别人违法是否归于这种依据,一般以为,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检举别人违法的性质、内容应当加以恰当剖析,只要在共犯同案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穿其他共犯的违法现实时才是口供,否则是证人证言。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说,以笔录的方式加以固定。经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恳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能够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口供。
6、判定定见
判定定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使或延聘的判定人,对案子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定后作出的书面定见。刑事案子中需求进行判定的专门性问题十分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判定、司法精力病学判定、书法笔迹判定、痕迹判定、化学判定、管帐判定、技能判定等。
判定定见是判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能的视点提出的剖析判断定见,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风闻的案情现实的客观陈说,所以,它不同于证人证言,证人也不能一起兼作判定人。假如被指使或延聘的人在诉讼之前现已了解案子的状况,则只能作证人,不能作判定人。
7、查看勘验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关于与违法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身等勘查、查验中所作的记载。包含文字记载、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能够分为现场勘验笔录、依据查验笔录、尸身查验笔录、侦办试验笔录等。
因为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必定的设备和技能手法对勘验目标状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牢靠。它的首要效果在于固定依据及其所体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讨剖析运用,以利于发现和搜集依据,确认侦办方向,揭穿和证明违法人,辨别其他依据的真伪,确认案子现实。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精确往往会遭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有必要通过查看核实后才干发挥它的效果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8、查看笔录
查看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认被害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损伤状况或生理状况,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查验和调查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查看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纳摄影等其他有利于精确、客观记载的办法。
人身查看有必要严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能够指使或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帮忙办案人员进行。
勘验、查看笔录与判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依据,不能混杂。二者的首要差异有:(1)勘验、查看笔录由办案人员制造,判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使或延聘的判定人制造;(2)勘验、查看笔录是对所见状况的客观记载,判定结论的首要内容是科学的剖析判断定见;(3)勘验、查看笔录大多是处理一般性问题,判定结论则是处理案子中的专门性问题。
9、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材料。视听材料是现代高科技开展的重要产品和先进效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讨和司法实践开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视听材料具有如下的特色:(1)方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厚;(2)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送便利;(3)能够重复重现,作为依据易于运用,查看核实时便于操作;(4)存在被假造、变造的或许性;(5) 对技能要求高,随同科技开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改变。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