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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商品混凝土的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4:09

【事例】
某公司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预备出资兴修一家混凝土公司。因为公司地处中部的小县城,出售产品混凝土仍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承受还有一个进程,公司方案3年内首要推行产品混凝土,估计出售额不是很大。实施消费型的增值税后,外购的拌和设备,拌和运输车、输送泵车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加上这些设备的进项税额比较大。关于这种状况,纳税人是挑选按照简易方法按照6%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仍是挑选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核算方法核算增值税?这儿面有必定的学识,值得进行税收谋划。
【税收规则】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第三条规则,一般纳税人出售自产的下列货品,可挑选按照简易方法按照6%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出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出资主体建造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修建用和出产修建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藏连续出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品、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安排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产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质料出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挑选简易方法核算交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改变。
二、《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则,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触及货品又触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出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则外,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货品,应当交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交纳增值税。
三、《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则,混合出售行为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则应当交纳增值税的,该混合出售行为所触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品的进项税额,契合法令第八条规则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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