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标与企业字号的纠纷有哪些途径及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2:32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抵触,首要表现在文字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别人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或服务的来历发生混杂,然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详细表现形式首要有三个方面:
1、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挂号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将与别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3、将企业名称的简称注册为商标。
发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从内涵要素上讲,是因两者都具有相同的商业标识功用。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识,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两者都是一种标记忆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商誉的一个重要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东西,经营者都经过它们引导顾客辨认产品或服务的来历,判别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从外在要素上讲,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挂号办理尽管都在工商部分,但工商部分内部是按不同专业和规范施行操作与办理的,尤其是企业名称实施的是按统辖区域分级挂号的办理体制。
处理胶葛的准则及行政途径及程序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抵触应遵从两个基本准则:一是维护合法在先权力的准则,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准则。因而,企业在权力的取得上应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在权力的运用上不得运用别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名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一项规则,“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杰出运用,简单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的”归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则的“给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局《关于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条规则“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许近似,使别人对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的来历发生混杂(包含混杂的可能性),然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阻止。”
依据国家工商《企业名称挂号办理规则》第五条规则“挂号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挂号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恳求工商行政办理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杂的案子,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混杂,危害在先权力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挂号;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许企业名称挂号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恳求(含已提出恳求但没有处理的),但歹意注册或许歹意挂号的不受此限。
处理商标与企业字号胶葛的程序上,依照《关于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
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处理。
对要求维护商标专用权的案子,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局的企业挂号部分承办;对应当改变企业名称的,承办部分会同商标办理部分依据企业名称挂号办理的有关规则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履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存案。
对要求维护企业名称权的案子,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局的商标办理部分承办;对应当吊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分提出定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决议,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违背商标办理和企业名称挂号有关规则运用商标或许企业名称发生混杂的,由有统辖权的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办。
1、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挂号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将与别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3、将企业名称的简称注册为商标。
发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从内涵要素上讲,是因两者都具有相同的商业标识功用。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识,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两者都是一种标记忆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商誉的一个重要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东西,经营者都经过它们引导顾客辨认产品或服务的来历,判别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从外在要素上讲,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挂号办理尽管都在工商部分,但工商部分内部是按不同专业和规范施行操作与办理的,尤其是企业名称实施的是按统辖区域分级挂号的办理体制。
处理胶葛的准则及行政途径及程序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抵触应遵从两个基本准则:一是维护合法在先权力的准则,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准则。因而,企业在权力的取得上应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在权力的运用上不得运用别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名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一项规则,“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杰出运用,简单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的”归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则的“给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局《关于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条规则“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许近似,使别人对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的来历发生混杂(包含混杂的可能性),然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阻止。”
依据国家工商《企业名称挂号办理规则》第五条规则“挂号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挂号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恳求工商行政办理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杂的案子,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混杂,危害在先权力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挂号;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许企业名称挂号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恳求(含已提出恳求但没有处理的),但歹意注册或许歹意挂号的不受此限。
处理商标与企业字号胶葛的程序上,依照《关于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
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处理。
对要求维护商标专用权的案子,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局的企业挂号部分承办;对应当改变企业名称的,承办部分会同商标办理部分依据企业名称挂号办理的有关规则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履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存案。
对要求维护企业名称权的案子,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局的商标办理部分承办;对应当吊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分提出定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决议,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违背商标办理和企业名称挂号有关规则运用商标或许企业名称发生混杂的,由有统辖权的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