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22:14
2001年至200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运送协议,托付乙公司运送货品,至2003年6月甲公司共欠乙公司运费140万元。2004年2月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定了一份关于归还运费的《协议书》,该协议约好甲公司向乙公司还款140万元,甲公司需在2004年6月28日前归还50万元,其他运费需在2004年10月29日付清;约好甲公司及其股东确保将货品卖出后回收的货款优先归还乙公司的运费,如甲公司及其股东将该货款挪作他用则承当相应的确保职责。
后,甲公司付出了乙公司运费60万元,尚有80万未清偿。2004年3月28日,甲公司抉择藏匿公司的产业,其经过股东会抉择后向法院递送了破产请求书。甲公司在其提交的虚伪的请求材料中称,公司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终究甲公司经过破产程序将公司刊出,且其除了付出清算费用外,其他债款都未清偿。乙公司诉称甲公司虚伪请求破产的行为导致其的无法完成债款,应承当清偿职责。但由于此案子发作在《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前,乙公司只能经过民事手法要求甲承当职责,但假设该案发作在修正案六施行后,甲公司的行为应怎么定性呢?看看虚伪破产罪法令专家的点评吧!
虚伪破产罪法令专家点评
1、甲公司构成虚伪破产罪吗?
假设该案在《刑法修正案六》施行之后发作,甲公司的行为当然的构成了虚伪破产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则,公司、企业经过藏匿产业、承当虚拟的债款或许以其他办法搬运、处置产业,施行虚伪破产,严峻危害债款人或许其他人利益的,构成虚伪破产罪。在本案中,首要甲公司客观上施行了虚伪的行为,其事实上并没有到达破产条件,却向法院递送其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虚伪请求材料,且经过破产程序使得法人停止。其次,甲公司施行的虚伪破产行为现已造成了严峻危害债款人或其他人利益的结果,其的虚伪破产行为使得乙公司对它80万元债款无法清偿,现已到达虚伪破产罪的追诉规范。最终,甲公司的片面上具有违法成心,其为了躲避乙公司的债款虚伪破产,归于明知行为构成违法而为之的直接成心。总述,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虚伪破产罪。
2、单位是否能成为虚伪破产罪主体
假设丁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股东也参加了经过甲公司破产的股东抉择,并且对甲公司破产起了首要效果,丁公司也有躲避债款的成心,那么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伪破产罪呢?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则,单位违法的必须由刑法法条明确规则。可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并没有规则单位能够作为虚伪破产罪的主体,该节也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规则,所以单位不能够虚伪破产罪科罪处分。
3、“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否包含股东公司的主管人员?
假设在以上的事例中,丁公司做出抉择甲公司破产的抉择首要是由王某(丁公司大股东)一手操作的,那么能够追查王某的刑事职责吗?一种观念以为,只要是对甲公司虚伪破产的行为有影响的主管人员或许直接职责人员都能够虚伪破产罪科罪。另一种观念以为,只要当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是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时,才能对其科罪。实践中对此问题没有有结论,只要高超的律师会捉住这一空白为自己的当事人供给最有利并且有力的辩解。
后,甲公司付出了乙公司运费60万元,尚有80万未清偿。2004年3月28日,甲公司抉择藏匿公司的产业,其经过股东会抉择后向法院递送了破产请求书。甲公司在其提交的虚伪的请求材料中称,公司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终究甲公司经过破产程序将公司刊出,且其除了付出清算费用外,其他债款都未清偿。乙公司诉称甲公司虚伪请求破产的行为导致其的无法完成债款,应承当清偿职责。但由于此案子发作在《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前,乙公司只能经过民事手法要求甲承当职责,但假设该案发作在修正案六施行后,甲公司的行为应怎么定性呢?看看虚伪破产罪法令专家的点评吧!
虚伪破产罪法令专家点评
1、甲公司构成虚伪破产罪吗?
假设该案在《刑法修正案六》施行之后发作,甲公司的行为当然的构成了虚伪破产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则,公司、企业经过藏匿产业、承当虚拟的债款或许以其他办法搬运、处置产业,施行虚伪破产,严峻危害债款人或许其他人利益的,构成虚伪破产罪。在本案中,首要甲公司客观上施行了虚伪的行为,其事实上并没有到达破产条件,却向法院递送其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虚伪请求材料,且经过破产程序使得法人停止。其次,甲公司施行的虚伪破产行为现已造成了严峻危害债款人或其他人利益的结果,其的虚伪破产行为使得乙公司对它80万元债款无法清偿,现已到达虚伪破产罪的追诉规范。最终,甲公司的片面上具有违法成心,其为了躲避乙公司的债款虚伪破产,归于明知行为构成违法而为之的直接成心。总述,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虚伪破产罪。
2、单位是否能成为虚伪破产罪主体
假设丁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股东也参加了经过甲公司破产的股东抉择,并且对甲公司破产起了首要效果,丁公司也有躲避债款的成心,那么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伪破产罪呢?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则,单位违法的必须由刑法法条明确规则。可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并没有规则单位能够作为虚伪破产罪的主体,该节也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规则,所以单位不能够虚伪破产罪科罪处分。
3、“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否包含股东公司的主管人员?
假设在以上的事例中,丁公司做出抉择甲公司破产的抉择首要是由王某(丁公司大股东)一手操作的,那么能够追查王某的刑事职责吗?一种观念以为,只要是对甲公司虚伪破产的行为有影响的主管人员或许直接职责人员都能够虚伪破产罪科罪。另一种观念以为,只要当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是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时,才能对其科罪。实践中对此问题没有有结论,只要高超的律师会捉住这一空白为自己的当事人供给最有利并且有力的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