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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解雇“隐婚”女员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3:29
案情简介:
王女士入职某公司事务岗时隐瞒了已婚的状况,在填写《应聘简历》和《入职登记表》时均填写“未婚”。上述两份表格均注明“如有不实之处,形成的后果自负”,王女士签字承认。经过转正期后不久,王女士怀孕了。公司以其隐婚不实的行为,将其解聘。那么,用人单位能够解聘“隐婚”女职工呢?
律师定见:
我国劳作合同法明确规则了用人单位能够单方面革除劳作合同的几种景象,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法定革除权。
我国法令保护劳作者的相等作业权,用人单位在选用和运用人员过程中,不应对已婚女人和未婚女人区别对待。在求职者的婚姻状况既非其作业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求。用人单位若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对此进行了限制,则违背了我国法令的规则,构成作业轻视。
因而,王女士能够依据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则,经过劳作争议裁定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令:
《劳作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革除劳作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危害的;
(四)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
(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
(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
对劳作合同的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或许人民法院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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