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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追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8:4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我国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维护力度,1997年刑法新增了侵略商业秘密罪的规则,即个人或企业侵略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就构成侵略商业秘密罪。笔者以为,在对该罪的追诉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和清晰。
   一、侵略商业秘密违法刑事追诉中存在的问题
   依据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侵略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对侵略知识产权案子,被害人直接向法院申述的,法院依法受理。关于其间依据缺乏、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许以为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赏罚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由此可见,对侵略商业秘密罪的能够经过自诉程序或公诉程序来处理。但司法实践中,因侵略商业秘密被追查刑事职责的案子却不多见。笔者以为,国家刑事介入的缺乏,使得不能有用抑止侵略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呈现。
   首要,从我国对商业秘密维护的法令规则上看,被侵权人能够经过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救助途径来追查侵权人的职责。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在寻求救助途径的时分具有很大的自主权。他们在知道被侵权之后,能够依据本身的需要来挑选救助途径,大多经过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来维护其权益,即便丢失到达刑事追诉的规范,也很少挑选刑事途径来救助。原因一方面是被侵权人忧虑在诉讼过程中导致商业秘密的进一步走漏,另一方面是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公诉的申述权彻底控制在司法机关,被侵权人既无权约束其出示依据,也无权撤诉,所以,被侵权人一般不肯经过刑事救助途径寻求法令维护。本该是归于国家权力介入的规模,理应经过运用国家强制性制裁手法来调整该类法令关系,却由当事人左右,这是立法上的缺点。
   其次,因为商业活动的特殊性,国家主管机关无法及时把握侵略商业秘密行为呈现的状况,一般状况下都是当事人告发,有关部门才进行立案侦办,因而,刑事介入存在必定的滞后性。
   再次,审判机关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胶葛案子过程中,即便发现侵权人给被侵权人形成严重丢失,到达刑事追诉的条件,但因为没有相关法令、法规对此作出清晰详细的规则,审判机关也甚少将此类案子移交公安机关侦办,抛弃了对侵权人刑事职责的追查。
   二、对侵略商业秘密违法刑事追诉的主张
   对侵略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诉,是尊重当事人的志愿由其自由挑选,仍是发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力度?有学者提出,宜采纳“告诉乃论”的自愿准则,理由是侵略商业秘密的违法大都不直接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对违法人是否发起赏罚权,由受害人决议,国家不予过多干涉。假如受害人对别人的侵权行为不肯追查,国家又何须干涉呢?对此,笔者持不同的观念。
   赏罚作为最严峻的赏罚手法,是整个法令体系中的终究一道防护墙。其不只对违法人有巨大的赏罚效果,并且对社会大众具有很强的威慑性,能够到达预防违法的意图。现阶段,我国处于知识产权侵权案子的高发期,侵略商业秘密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国1997年刑法规则侵略商业秘密罪,便是从刑事制裁的视点对商业秘密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其立法意图在于实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舞企业对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投入,维护国家社会经济秩序,保持社会仁慈的商业道德规范,终究完成社会公平。经过国家公诉程序来追诉违法,比当事人自诉更为有力、有用。从司法实践看,对侵略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具有非常显着的效应效果。
   由此可见,怎么充分发挥刑法在维护商业秘密中应有的效果,补偿对侵略商业秘密违法追诉的缺点,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以为,应该采纳被侵权人自诉与公权力自动介入偏重的形式。在现阶段,从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维护力度考虑,我国对侵略商业秘密违法的追诉不应是被迫的,而应更为自动。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对侵略商业秘密的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假如发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契合法令的规则,或许构成违法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检查,公安机关应活跃介入,该立案的应赶快予以立案。另一方面,法院在受理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胶葛过程中,要严厉检查,假如发现侵权人给被侵权人形成严重丢失,有或许构成违法的,不只应奉告被侵权人能够自行提起刑事诉讼,并且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状况或许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检查,追查侵权人的刑事职责。笔者主张在立法上对侵略商业秘密违法案子的移交作出清晰的规则,使该类案子从民事审判移交到刑事审判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然后有用地冲击侵略商业秘密违法。要鼓舞社会大众告发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大对侵略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侦办力度,有力冲击侵略商业秘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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