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案例】书面审理的一起滞期费争议仲裁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0:121993年6月11日,租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格局为金康合同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将"马力娜"轮租给承租人用于珈拉兹港和康斯坦丁堡港至上海港的航次运送。因为两边当事人就合同项下的滞期费等争议洽谈不成,租借人依据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向中国海事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据裁定规矩规则指定的独任裁定员决议选用书面审理。
租借人提出,该轮1993年6月11日8时抵达珈拉兹港,当日14时经过检疫,一起递送准备就绪通知书,因而依据租船合同规则,在珈拉兹港的装卸时刻应当自6月12日2时起算。租借人提出,在该港答应的装卸时刻为5天18小时29分,因而该轮于6月22日4时29分进入滞期,直至7月8日12时货品完结绑扎时停止,共滞期16天7小时31分。
租借人还提出,该轮于周日7月10日24时抵达康斯坦丁堡港,准备就绪通知书于23时25分递送,依据租船合同规则,应视为7月11日(星期一)9时递送,因而在康斯坦丁堡港的装卸时刻应当在12小时后,即当日21时起算。租借人提出,在该港装卸钢材,合同规则答应的装卸时刻为2天20小时37分,装载备件应按港口习气的速率(CQD条款),答应的装卸时刻为4小时31分,总共为3小时8分。实际上,该轮在7月16日5时03分进入滞期,直至7月24日11时15分完结装货时停止,共滞期8天6小时12分。
租借人要求裁定庭判决承租人付出滞期费45,744。43美元。
承租人答辩称,租船合同规则装卸时刻应自准备就绪通知书递送和承受后12小时起算。租借人尽管于6月11日14日递送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承租人没有承受,起算应以承租人承受为准。依据装卸现实记载,在珈拉兹港准备就绪通知书于6月14日8时收到并承受,装卸时刻应当自6月14日20时起算;在康斯坦丁堡港准备就绪通知书于7月13日8时被承受,装卸时刻应自7月13日20时起算。
承租人提出,在珈拉兹港,署有该轮船长签字的装卸现实记载标明,该轮一切4个舱的装载和绑缚作业的完毕时刻是7月4日10时,之后,7月5日至7月8日又进行绑缚作业。承租人推理以为这是因为装卸工的忽略、过错等原因导致装卸不妥或记载不合理,租借人为本身的安全和适航考虑,不得已进行补工,这些多花费的时刻并不是为了承租人的利益。依据合同规则,承租人关于所雇佣的装卸工的忽略、过错等不负责任,因而装卸时刻应在7月4日10时完毕。在康斯坦丁堡港该轮7月20日完结钢板的装载,直至7月24日进行备件的装载。而备件装载依据CQD条件,即按港口习气赶快装卸,于装卸时刻无直接联络,不发生滞期问题。因而承租人以为装卸时刻应止于7月20日11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