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证是否可行?又需要哪些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8:57房产证是国家对房子所有权认可的确保,而在处理时经常会呈现产权人在请求房产挂号时,因异地、身体等各种原因不能亲身参与的问题,关于这种状况,托付别人处理房产证是否可行?又需求哪些手续呢?
当事人在不能亲身参与处理各类房产挂号手续的状况下,应出具相应的有用托付书托付别人处理。并在托付书中具体地注明托付人与受托人名字、房子位于、权证号、面积、托付原因、托付事项、托付权限、托付有用期以及托付人签字认可等相关信息。
托付别人处理的应根据以下不同景象出具托付书:
1、当事人在获得或改变房产挂号时不能亲身参与的,可出具手写有用托付书托付别人处理。署理人在提交托付书的一起,还应供给托付人及署理人的身份证件,如不能提交托付人身份证件的,托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2、产权人在转让房产时不能亲身参与的,托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选用律师见证的,应当提交律师及其地点事务所承当因见证不实导致的经济补偿职责的许诺,以确保业主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3、署理境外人士挂号时,提交的托付书应经当事人地点地的驻外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4、未成年人获得或改变产权挂号时,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带着法定监护联系(爸爸妈妈是户主的户口本或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及监护人身份证件处理产权挂号;转让房产时,法定监护人更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声明书。
5、智残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需由其监护人代为处理权属挂号手续。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历证明或公证书,触及处置房产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声明书。
6、在署理单位房产挂号手续时,应由单位法人出具具有法人签章的授权托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7、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处理房子挂号手续时,出具的托付书,应经当地律师楼见证,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托付香港律师处理内地运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8、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处理房子挂号手续时,出具的托付书,应经当地地方法院认证后,转海基会承认,最终经市公证处海协会公证后方可运用。
综上可知,在业主条件不允许的状况下,只需充沛了解相关规章流程,经过适宜的合法途径,托付别人代理房产证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