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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原则的目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8:02

商场准入准则的终极方针是整个世界服务买卖自在公正的竞赛,它意味着世界商场的日趋交融和一致,但这仅仅方针。依据《服务买卖总协定》第16条规则,商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进程,考虑到各国经济开展水平有差异,不可能要求各国在同一时刻、同一项目下作相同的敞开程度,而由各国政府依据本国的国情确认商场准入的规划、程度和时刻。
因为商场准入是许诺责任,一般是对等互利的,因而关于任何成员方,商场准入准则都是一把双刃剑,为了交换外国商场,有必要敞开国内商场,商洽各方在互利基础上进行减让,促进一切参与方的利益和权利责任的整体平衡61。但依据《服务买卖总协定》第4条,要求发达国家采纳一些具体办法以增强开展中国家国内服务部分的实力和竞赛力,并对开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供给有用的商场准入,在对开展中国家有切身利益的服务出口部分和服务供给方法中,放宽商场准入条件。
经过该条规则,开展中国家获得了对其服务业开展现状不平衡的供认,可在对发达国家有优势的服务部分作出敞开许诺时,寻求对其有利的服务部分的商场准入条件。对开展中国家在少敞开一些部分、放宽较少类型的买卖、依据其开展状况逐渐扩展商场准入程度等方面应给予恰当的灵活性,并可在向外国服务供给者作出商场准入时附加一些条件。
这些规则对开展中国家来说非常重要,使它们得以保持一些旨在加强其服务才能的办法。有些开展中国家在开始许诺表中对商场准入附加了商业存在类型的约束或要求,如仅能经过合资企业方式供给服务,主管人员应为本国国民,有的要求外国服务供给者应向本国企业和人员转让技术或教授经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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