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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腐为名敲诈官员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21:42
在中央纪委敲响“反腐”钟声的时分,一些不法分子也好像找到了“生财之道”,连续呈现多起以反腐为名敲诈官员的案子。
案情简介:
本年1月底,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一名干部接到一位本地口音的陌生人的电话,称“这几天省委巡视组来,我把握了你贪腐的依据,现向你借5万元钱,限3天时刻准备好,不然就揭发你”。这名干部向梁子湖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展开了细致侦办,查清了案情。因为欠下巨额债款,违法嫌疑人企图以“反腐”为名敲诈官员。现在,这名男人已被刑拘。
法令解读:
早在2011年就呈现过部分网站以“维权”、“反腐”等为名,招摇撞骗,进行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违法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对被害人运用挟制或挟制的办法,强行索要公私资产的行为。有的学者以为,敲诈勒索罪的目标是复合的,包含人和公私产业。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下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产业所有权,因而其违法目标只包含公私资产,而不包含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略产业罪,其违法目标是公私资产。
本案中,违法嫌疑人被以不合法讨取别人资产为意图,选用发短信、打电话的方法,以揭发别人所谓的“纳贿”和“糜烂”行为相挟制,向别人讨取现金20万元,数额巨大,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告人毅力以外的原因,违法未能得逞,是违法未遂,可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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