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清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22:22遗产的切割及债款的清偿
一、遗产切割的准则和办法
(一) 遗产切割的准则
遗产的首要准则是:
1、有利出产,有利日子。
2、遗产切割时,应保存胎儿的承继份额。
3、不能危害遗产的功效。
(二) 遗产切割的办法
对遗产进行切割除依据上述准则外,还应按照遗产的性质、品种、使用价值等不同状况,选用以下办法:(1)什物切割。假如遗产为可分物,可依据各个承继人应得的份额,对遗产作实践切割,使各承继人获得其应得部分。(2)折价切割、恰当补偿。为了不危害遗产的经济功效和坚持不宜什物切割遗产的完善性和统一性,应采纳折价切割、恰当补偿的办法切割遗产。(3)共有。有些遗产既不能什物切割,又无法作价补偿,可采纳共有的方式,由数个承继人一起承继这一遗产,一起对遗产享有权力。
二、被承继人债款的清偿
遗产既包含产业权力,也包含产业职责,即债款。因而,当被承继人逝世后,假如留传下债款或许有应当交纳的税款,在承继人表明承受遗产时,他不只有承继被承继人产业的权力,并且一起也要承当清偿被承继人的债款和税务的职责。当然,假如承继人抛弃承继,则对债款人不再担任清偿。对此,我国《承继法》第33条2款中明确规则:“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和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所以,承受承继是清偿被承继人债款的必要前提条件。
我国《承继法》第33条第1款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依此规则,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留传的债款,只在被承继人的遗产实践价值规模内担任归还,债款超越遗产的实践价值部分,不负清偿债款的职责,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受约束。所以,我国《承继法》确认的清偿债款的准则,是“限制承继”准则。
清偿债款的程序和办法,一般应先交纳税款,再清偿债款,然后再遗赠受领,接着是遗言承继、法定承继。假如遗产由两个以上的承继人承继,能够用两种办法清偿被承继人的债款:一种能够先用遗产交纳税款和归还债款,然后将剩余的遗产数额再按承继程序进行切割;另一种能够依据各承继人所承继的遗产数额,按份额分管被承继人应交纳的税款和所欠债款。
(一) 、被承继人债款的规模
(1)被承继人按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则应当交纳的税款;(2)被承继人因合同之债而欠下的债款;(3)被承继人因侵权行为而承当的危害赔偿的债款;(4)被承继人因不当得利而承当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款;(5)被承继人因无因办理而承当的补偿办理人必要费用的债款;(6)其他归于被承继人个人的债款。如合伙债款中归于被承继人应当承当的债款,被承继人承当的确保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