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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的法律问题:已经歇业的企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3:42
    张生贵律师(13240422999)回答:企业歇业并不意味着其法人资格当即消除,其间止的仅仅清算行为之外的行为,如运营行为,企业的清算行为仍要进行。在企业歇业后至清算程序完毕和刊出挂号前,企业的法人资格依然存续,能够自己的名义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能够申述应诉。企业清算法人概念的提出,改变了勾结的概念,有必要对此重新认识。企业清算法人作为原告时,权力义务不受影响。而作为被告时,就触及对外民事职责的承当和企业清算程序的展开,在企业存在停止景象,且不活跃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经过法令途径,催促企业进行清算,强制企业开端清算作业,赋予债权人请求清算主体承当清算职责,要求将清算职责法令联系与债权债务联系兼并审理的权力。及债权人有权以企业及清算主体为一起被告,要求企业承当清偿职责,清算主体承当清算职责。可是,在诉讼主体的设定上,还要调查追加清算主体是否具有本质含义,即,不追加清算主体是否会影响企业对外民事职责的承当。歇业企业作为被告的,追加清算主体承当清算职责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准则,是否追加清算主体,或承当其作为开办单位或股东的职责,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处于中态度,不能替代当事人行进权力,亦不能跨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处理。因而,在企业自身仍具有法人资格和诉讼主体位置的情况下,是否追加清算主体作为一起被告,应以当事人的请求为根底。当事人不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自动追加。可是,假如清算主体为大都,债权人只申述其间一个或部分的,因清算主体之间归于一申述讼主体,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应承当清算职责的清算主体参与诉讼,这种追加,不归于代行当事人的权力,且与当事人建议清算职责并无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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