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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22:10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应通过向法院提申述讼方法行使,这种诉讼称之为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为民事诉讼,首要须契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其次,代位权诉讼为一种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与一般诉讼不同的特别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一》)针对代位权诉讼的特别性,规则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四个条件: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
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是指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至于债款的发作根据则在所不问,不该限于合同之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建议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供给一般的依据证明债款的存在,不该仅限于通过法院或裁定组织审理承认的债款。
对“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了解,《合同法解说一》第十三条规则:“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次债款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不认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
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是指根据抚育联系、抚育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发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伤补偿恳求权等权力。
债款人需求证明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已过实行期限,债款人未作诉讼或裁定之建议,即可推定其为怠于行使,次债款人不认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状况的,应按合同解说第十三条规则应当承当举证责任。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能够向债款人建议,其对抗辩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根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十一条 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
(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三)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
(四)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
次债款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不认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款人担负,从完成的债款中优先付出。
第二十条 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责任,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超越债款人所负债款额或许超越次债款人对债款人所负债款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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