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契税有哪些征税的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23:53
问:
我想咨询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问题,拆迁没有完结,预付的金钱也还未获得发票,请问按什么基数交纳契税?还有交税时刻怎么承认?由于拆迁是一个比较慢长的进程,将近一年的时刻还没有拆完,我司是否能够等拆迁完毕再申报税款呢?申报周期又是怎么规则的呢?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子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子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子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流、房子交流,为所交流的土地使用权、房子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显着低于市场价格而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许所交流土地使用权、房子的价格的差额显着不合理而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八条 契税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交税人签定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的当天,或许交税人获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第九条 交税人应当自交税责任发作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子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处理交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交税款。
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134号) 第一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接受人为获得该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悉数经济利益。 第(一)款 以协议方法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含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接受者应付出的钱银、什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许成交价格显着偏低的,征收机关可顺次按下列两种方法承认:
1.评价价格:由政府同意建立的房地产评价组织依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归纳鉴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承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而,请您对比以上文件规则履行。
我想咨询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问题,拆迁没有完结,预付的金钱也还未获得发票,请问按什么基数交纳契税?还有交税时刻怎么承认?由于拆迁是一个比较慢长的进程,将近一年的时刻还没有拆完,我司是否能够等拆迁完毕再申报税款呢?申报周期又是怎么规则的呢?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子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子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子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流、房子交流,为所交流的土地使用权、房子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显着低于市场价格而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许所交流土地使用权、房子的价格的差额显着不合理而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八条 契税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交税人签定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的当天,或许交税人获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第九条 交税人应当自交税责任发作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子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处理交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交税款。
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134号) 第一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接受人为获得该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悉数经济利益。 第(一)款 以协议方法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含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接受者应付出的钱银、什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许成交价格显着偏低的,征收机关可顺次按下列两种方法承认:
1.评价价格:由政府同意建立的房地产评价组织依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归纳鉴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承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而,请您对比以上文件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