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6:11[案情]
本年5月20日,甲、乙缔结仓储合同一份,约好甲用自己的冷库为乙贮存大蒜,贮存时刻为6月20日至同年10月20日,仓储费为10万元。两边对贮存条件、质量要求、违约责任作了具体规则。一起两边约好:乙应于6月1日前交纳定金2万元,乙方如未按约实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如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两边均按约实行,定金抵作仓储费。合同缔结后,因资金紧张,乙于6月1日向甲交纳定金1万元,并于同日向甲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乙欠甲1万元整。后因大蒜市场行情跌落,乙未能贮存大蒜,未运用甲的冷库。甲于7月5日提起诉讼,要求乙偿付1万元欠款。乙辩称:实践交给的定金数额为1万元,少于约好的数额,应视为改变了定金合同,欠条无效,甲的诉求无理,应予驳回。
[审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中两边对缔结仓储合同均无贰言,该合同约好的定金数额为2万元应予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定金合同是否已改变?本案定金数额是1万元仍是2万元?对此法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实践交给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好数额,视为改变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贰言并回绝承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收效。”依据本案在案依据,在实践实行中,乙交纳定金1万元,对其他定金自愿向甲出具了欠条,系乙实在意思表明,应确定乙已实践实行了给付定金责任,只不过此刻甲没有获得的定金已转化为甲对乙的债款,该欠条有用,在甲、乙之间由此发生了债款债款联系,甲是债款人,乙是债款人。故乙已改变定金合同的抗辩与现实不符,亦不契合《解说》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于法无据,不予采信。甲向乙建议权力,契合“债款应当清偿”的法令规则,应予支撑。因而,判定乙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偿付甲欠款1万元。判定后两边均未上诉,判定现已收效。
[分析]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缔结了定金合同后,没有按约好的数额全额交纳定金,而是只交给了一部分的状况。此刻定金合同是否已收效?假如已收效,收效合同的定金数额是多少?未交给的那一部分定金怎么确定和处理?与《解说》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比较,本案更具典型性,其处理思路无疑为此类案子的审理供给了一种学习形式。
定金担保合同归于担保合同中的设质合同,建立的质权以金钱为标的。依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则,定金担保合同自当事人实践交给定金为合同收效要件,因而,定金合同归于实践性合同。定金担保合同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定金担保合同的约好实行定金给付责任。可是,本案中定金给付人在实行给付责任时仅支付了部分金钱,而对其他金钱向定金承受人出具了欠条。笔者以为,此行为亦是乙方给甲方的一种确保合同实行的明示,甲在承受欠条时未提出贰言,已依法享有此笔债款,故应确定定金合同现已建立并收效,两边已达成新的要约与许诺。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榜首款规则,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力和责任联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款人,负有责任的人是债款人。此刻,依据意思自治准则,从诚实信用的民法准则动身,甲、乙之间构成了债款债款联系,债的发生合法有据,在乙未按约实行的状况下,甲作为债款人要求乙归还欠款1万元契合法令规则,亦不违背担保法关于定金罚则适用的规则,应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