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都没有签名的代书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1:53
立遗言人和其他见证人都没有签名的代书遗言有法律效能吗
遗言有用与否应看所立遗言是否为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标明,且遗言内容是否合法。没有签名的遗言是否有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案情】
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阮庄居委会的胡某,为了使自已合法一切的三间房子,在其死后由小女儿承继,因自己文化程度有限,不会书写遗言,便于2008年1月16日到泗洪县某律师事务所处理代书遗言。代书律师董某依据胡某的要求,请同所的另一名律师江某作为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对胡某作了说话笔录后,按胡某的口述书写了遗言。遗言制造完经胡某阅后,董某在遗言的代书人处签上了自已的名字,并在立遗言人处签上了胡某、其他见证人处签上了江某的名字,立遗言人胡某在立遗言人的签名处捺了自已的指印,并加盖了自已的印章,见证律师江某也在其他见证人签名处盖了自已的印章。2008年5月11日,立遗言人胡某逝世。胡某逝世后,胡某的另两位子女为承继该房,以该代书遗言中立遗言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不是自己所鉴为由,诉之法院,恳求承认该遗言无效。
【不合】
对该遗言效能应怎么确定,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这份代书遗言短少立遗言人胡某和其他见证人江某的亲笔签名,不具备法定的方式要件,应确定该遗言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这份遗言是立遗言人胡某出于自已的实在志愿托付律师代为书写的,且内容合法,应确定该遗言有用。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理由:
遗言有用与否应看所立遗言是否为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标明,且遗言内容是否合法。代书遗言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1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代书遗言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言人签名,这是为了保证立遗言人所立遗言实在有用。
就本案而言,其代书遗言虽没有立遗言人胡某的亲笔签名,但从本案立遗言人的说话笔录及立遗言人对遗言内容阅后在遗言上捺下的指印和加盖的印章这些依据彼此印证的具体情况看,足以标明该遗言确为立遗言人胡某亲身所立,是遗言人胡某的实在意思标明,其内容合法。至于其他见证人江某只加盖了印章没有签名,并不能据此否定该遗言的法定效能。假如以此确定该遗言不具备方式要件而推翻这份遗言的有用性,明显,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的立法原意,一起也违反了遗言人的志愿,因而,应确定该遗言有用。
遗言有用与否应看所立遗言是否为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标明,且遗言内容是否合法。没有签名的遗言是否有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案情】
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阮庄居委会的胡某,为了使自已合法一切的三间房子,在其死后由小女儿承继,因自己文化程度有限,不会书写遗言,便于2008年1月16日到泗洪县某律师事务所处理代书遗言。代书律师董某依据胡某的要求,请同所的另一名律师江某作为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对胡某作了说话笔录后,按胡某的口述书写了遗言。遗言制造完经胡某阅后,董某在遗言的代书人处签上了自已的名字,并在立遗言人处签上了胡某、其他见证人处签上了江某的名字,立遗言人胡某在立遗言人的签名处捺了自已的指印,并加盖了自已的印章,见证律师江某也在其他见证人签名处盖了自已的印章。2008年5月11日,立遗言人胡某逝世。胡某逝世后,胡某的另两位子女为承继该房,以该代书遗言中立遗言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不是自己所鉴为由,诉之法院,恳求承认该遗言无效。
【不合】
对该遗言效能应怎么确定,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这份代书遗言短少立遗言人胡某和其他见证人江某的亲笔签名,不具备法定的方式要件,应确定该遗言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这份遗言是立遗言人胡某出于自已的实在志愿托付律师代为书写的,且内容合法,应确定该遗言有用。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理由:
遗言有用与否应看所立遗言是否为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标明,且遗言内容是否合法。代书遗言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1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代书遗言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言人签名,这是为了保证立遗言人所立遗言实在有用。
就本案而言,其代书遗言虽没有立遗言人胡某的亲笔签名,但从本案立遗言人的说话笔录及立遗言人对遗言内容阅后在遗言上捺下的指印和加盖的印章这些依据彼此印证的具体情况看,足以标明该遗言确为立遗言人胡某亲身所立,是遗言人胡某的实在意思标明,其内容合法。至于其他见证人江某只加盖了印章没有签名,并不能据此否定该遗言的法定效能。假如以此确定该遗言不具备方式要件而推翻这份遗言的有用性,明显,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的立法原意,一起也违反了遗言人的志愿,因而,应确定该遗言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