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私家车牌能被执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23:34有许多朋友问,被履行人的私家车牌能被履行吗?这个是什么样的一个问题呢?很杂乱的吗?其实并不杂乱的,有许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关于这方面,关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被履行人的私家车牌能被履行吗?
一.被履行人的私家车牌能被履行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则:“关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许挂号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产业权,第三人书面供认该产业归于被履行人的,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住。”因而,挂号在案外人名下的机动车辆,假如案外人书面供认该车辆归于被履行人一切的,人民法院能够对该车辆予以扣押。法院在履行过程中,曾于2011年4月1日依据请求履行人供给的头绪就涉案车辆的有关问题依法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核实, 其曾清晰表明:涉案车辆系被履行人以他的名义出资购买并办理了机动车挂号手续,该车辆一向由被履行人实践占有运用,归被履行人一切。该陈说应当视为第三人对涉案车辆归于被履行人的书面供认。从第三人向本院供给的涉案车辆的行驶证及稳妥单等相关依据来看,仅能够证明其系涉案车辆的名义车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辨状、陈说及其托付代理词中供认的对己方晦气的现实和认可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供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次对涉案车辆的相关问题依法对第三人和证人牛某进行了调查核实,虽然该二人在涉案车辆是否由被履行人实践占有运用问题上说法不一(第三人就此问题的陈说仍与从前在履行过程中的陈说是共同的;证人牛某虽然建议涉案车辆由其占有运用,但其并不能供给有用的依据予以证明),但经过二人的陈说能够证明以下现实:1、第三人无力付出涉案车辆的购车款;2、第三人一向未实践占有运用涉案车辆;3、涉案车辆的相关稳妥一向由被履行人购买。这也更进一步证明了第三人在履行过程中的陈说是客观实在的。因而,在第三人无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其供认的对其晦气的现实的状况下,法院对第三人在2011年4月1日陈说的关于涉案车辆现实予以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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