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9:14案情简介:
小刘1999年7月大学毕业后,未去分配所在地签到,留在北京寻找机会。1999年8月与一家广告公司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作合同,期限为1999年8月1 日至2001年8月1日。2000年5月公司以小刘私打长途电话,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解雇决议,小刘不服此决议,诉至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
申述人(小刘)申述恳求:
公司有许多人常常私打长途电话,但为何只对我一人予以解雇?我不服此解雇决议,要求公司付出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被诉人(公司)辩论定见:
要求裁定庭驳回申述人之申述恳求。
律师署理定见:
根据我国现行劳作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之规定,合法的劳作联系不仅仅是签定劳作合同,只要在劳作联系的主体、内容、方式契合有关法令规定的前提下所签定的劳作合同,两边树立的劳作联系才是合法的劳作联系。而申述人作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未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处理相应的证件,即“四证一卡”:身份证、暂住证、工作证、健康证、外出工作登记卡。申述人属不合法务工,两边当事人所签定的劳作合同及由此所树立的劳作联系属违法树立。这种违法的劳作联系从树立之日起,就不受法令保护。此间,因为申述人的差错而导致被诉人作出对申述人解雇处理的决议,因为两边劳作联系树立的不合法,故不该得到法令支撑。所以,申述人之申述恳求也不该遭到法令的保护。
裁定成果:
经裁定庭审理后查明,申述人仅处理了身份证,并称其它证件均已处理,但未供给相关依据,本委不予认定。经调停无效,裁定委判决驳回申述人的申述恳求。
述评:
作为劳作联系的两个主体而言,用人单位一方有必要依法获得用人权;劳作者一方有必要依法获得工作权,方可树立劳作联系。若用人单位没有处理相应的用工手续,属私招乱雇行为?是不合法用工;而劳作者未处理相关证件,属不合法务工。虽然两边签定了劳作合同,但其所树立的劳作联系应属违法,这种劳作联系不该受法令保护。
对用人单位不合法用工之行为,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处分,以保证劳作力商场的正常次序。对劳作者而言,应自觉去处理相关证件,保证合法工作。这样,才干保护自己切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