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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和人员适合参加失业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17:08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了《赋闲稳妥法令》。新《赋闲稳妥法令》公布前,1993年国务院公布了《国有企业员工待业稳妥规则》(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员工待业稳妥规则》)。与1993年规则比较,新的《赋闲稳妥法令》在适用规模方面作了严重改动。1993年《国有企业员工待业稳妥规则》规则的待业稳妥规模仅限于国有企业及其员工,答应企业化办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履行。新的《赋闲稳妥法令》依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将赋闲稳妥的适用规模扩大到乡镇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企业化办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具体规则是: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都应当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赋闲稳妥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赋闲人员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赋闲稳妥待遇。这儿所说的乡镇企业包含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乡镇企业。依照这一规则,各类乡镇企业,不分一切制性质,也不分安排运营方式,都应当参与赋闲稳妥,交纳赋闲稳妥费;企业一切员工,不管性别、民族、国籍,也不分用工方式,都应当参与赋闲稳妥,并依法交纳赋闲稳妥费。一起,新的《赋闲稳妥法令》还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乡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与赋闲稳妥的问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决议。
关于参与赋闲稳妥的单位和人员怎么交纳赋闲稳妥费,与1993年《国有企业员工待业稳妥规则》比较,新的《赋闲稳妥法令》有两个大的改变:一是提高了单位交纳赋闲稳妥费的份额;二是单位员工从不缴费改为缴费。具体规则是: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单位薪酬总额的2%交纳赋闲稳妥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依照自己薪酬的1%交纳赋闲稳妥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人合同制工人自己不交纳赋闲稳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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