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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样的承诺是否合法有效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1:45

职工入职前未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且许诺自愿要求公司不为自己在上任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赞同承受公司给予的补助。这样的许诺合法有用吗?
案情简介:
近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作争方案,法院以为原告某药业公司未与被告徐某签定劳作合同违背了法令规则,应向徐某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及经济补偿金,故判定药业公司付出徐某二倍薪酬的差额部分15400元、经济补偿金7375元。
2011年8月中旬,徐某与一外省药业公司树立劳作联系,在成都某闻名药店从事药品出售作业,徐某填写了职工入职表,但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随后,公司与徐某又签定《职工不购买社保(请求)许诺书》,内容为“一、自己作为公司正式职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自己在上任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赞同承受公司给予的补助。二、自己在做出本许诺书后,不得在过后以公司未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早免除劳作合同或要求公司承当经济补偿金。三、自己签定本许诺书彻底出于本身实在志愿,自签定之日起,即时收效”。
2013年8月,徐某请求裁决。次月,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也未为其交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免除劳作联系通知书》。裁决判定被请求人药业公司付出徐某未签劳作合同二倍薪酬差额部分32450元,经济补偿金1475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
药业公司不服裁决裁决,依法申述到法院。
法院庭审查实,原告是经过银行转账方法发放薪酬,徐某免除劳作合同前12个月平均薪酬为2950元,其正常作业时间月薪酬(不包括提成)为1400元。
法院一审以为,原、被告之间树立劳作联系,应按照我国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原告却未与被告签定劳作合同,依法向被告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及经济补偿金,其间二倍薪酬应以正常作业时间所获薪酬数额即1400元/月为核算规范,不包括非常规性奖金及风险性项目收入等,经济补偿金依法按2.5个月薪酬规范计。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作者和社保组织就欠费等发作的争议,属行政管理的领域,法院不予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说法:
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个人许诺无效
我国劳作合同法第十条清晰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其意图是完善劳作合同准则,清晰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调和安稳的劳作联系。
相对来说,用人单位是占主导位置的,一般处于强势,而劳作者处于被迫位置,相对弱势。实际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肯签定或不肯实行劳作合同,本案状况则比较特别。若以个人许诺抛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作联系,就简单使劳作者处于被迫、钳制位置,使相关规则成为一纸空文。
该案也再次警醒相关企业,试图以合法方式来掩盖不合法意图是行不通的,成果只能是因小失大。实际中有必要严厉执行劳作合同准则,不能存有不签劳作合同就可以不买“五险一金”的违法心思。树立劳作联系,就要依法签定劳作合同,这既是实在保证职工享用的社会保险权力,一起也可依法保护本身合法权益,不给别人以缝隙、待机而动,免受不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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