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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证据中的证人证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21:20
证人便是因为了解案子的真实状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子现实所作的陈说为证人证言。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进行相关常识的阅览。
什么是民事依据中的证人证言
证人对案子现实所作的陈说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作为一种依据,有必要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估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撑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作证。”
依据此条的规则,证人的规模包含:榜首,证人不仅是自然人,并且包含单位,假如某些单位因事务了解案子现实,不是以个人身份作证,而是以单位代表人身份作证。第二,但凡知道案子状况和能够正确表达毅力的人都能够作为证人,并且是一种责任,不得无理回绝。第三,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指那些生理上有缺点或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对错、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关于某些有生理缺点,如聋子、瞎子等,就其看到听到的现实能够作证;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间,能辩别对错、正确表达毅力的,能够作为证人;对未成年人,假如他所表达的现实与知道才能大体一致,也答应作为证人。尽管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不能作为证人的人的规模,但在诉讼实践中一般以为下列两类人员不能作证:一是诉讼署理人不能在同一案子中既是署理人又是证人。假如诉讼署理人对正确查明现实有重要作用,应告诉被署理人停止托付署理联系,让其作为证人,这样就能够处理证人的陈说与诉讼署理人位置对立的问题。二是处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辩解人员和检察人员也不能一起是本案的证人,不能自己作证、自己审判、自己抗诉,这样会影响案子的正确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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