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何为“口头遗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20:10
何为“口头遗言”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则:“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根据该法条的内容,口头遗言是指遗言人(被继承人)因存在危殆状况,所以在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口头陈说的方法依照其遗愿对遗产作出处置的行为。明显,口头遗言与代书遗言及录音遗言相同,都是需求有见证人在现场见证,但口头遗言的载体却是遗言人(被继承人)的口述内容。鉴于口头遗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故法令又要求遗言人(被继承人)在危殆状况免除后,如果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便无效。
曹律师以为,国内关于口头遗言的事例是非常罕见的,根据通说,“危殆状况”一般是指遗言人(被继承人)在遇到比如战役、突发性自然灾害、患沉痾频临逝世等危殆状况,而无法以其他方法缔结遗言的景象下,才能够运用口头遗言。实际中,发作战役的时机不大,大规模的破坏性自然灾害也不常发作,因此较常见运用口头遗言的状况,是发作在患沉痾的当事人之中。不过,患沉痾的当事人在缔结口头遗言时已频临逝世边际(不然不属于危殆状况),其神志是否清醒,表达是否明晰,是如安在危殆状况下组织见证人的,及见证人能否真确了解遗言人(被继承人)的遗愿等,都会遭到严峻的质疑。故曹律师主张,遗言人(被继承人)在危殆状况发作前,就应当对遗言的事宜作出处理,并尽量运用代书遗言或公证遗言的方法缔结。不然,就可能会由于口头遗言的巨大法令危险问题,影响到遗言人(被继承人)的遗愿能否得以完成。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