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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无人继承时该怎样保护债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20:35
债款人逝世留有必定遗产,但无人承继(无承继人或许承继人清晰标明抛弃承继的),这种状况下债款人怎么完成债款,现在法令尚无此规则,理论界也罕见触及。为此,笔者拟就该法令问题作些浅显讨论。
一、相关的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下称《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诉讼……(四)方当事人逝世,需求等候承继人标明是否参与诉讼的……间断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康复诉讼。”、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间断实行……(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逝世,需求等候承继人承继权力或许承当责任的……间断的景象消失后,康复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下称《民诉法》若干定见)第44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逝世,有承继人的,裁决间断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告诉承继人作为当事人承当诉讼,被承继人现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当诉讼的承继人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下称《承继法》)第三十二条“无人承继以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一切;死者生前是集体一切制安排成员的归集体一切制安排一切。”
第三十三条“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份,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下称《承继法》若干定见)第46条“承继人因抛弃承继权,致其不能实行法定责任的,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
二、债款人建议权力存在的难题
(一)没有适格的被告。
实践中,债款人逝世留有必定遗产,但无人承继(无承继人或许承继人清晰标明抛弃承继的)时,(1)假如有承继人的,债款人是否能够向承继人建议?由于承继人已清晰标明抛弃承继,债款人此刻向承继人建议权力没有法令根据。退一步讲,即便能够向承继人建议,由于遗产不行折抵债款,承继人为了少找麻烦而什么都不论,因而,也是形同虚设。(2)假如无承继人,债款人又不能私行处置遗产。寻求诉讼处理,法院又奉告没有被告而不予受理。实践上,债款人往往无从建议其权力。
有观点以为:此种景象承继人不得抛弃承继,法院应当确定抛弃无效,而告诉承继人参与诉讼。笔者以为,《民诉法》若干定见第44条规则包含着这样一层意思:一方当事人逝世,有承继人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告诉承继人作为当事人承当诉讼。也就是说承继人应当参与诉讼,没有挑选的地步,人民法院仅仅及时告诉罢了,无须寻求承继人是否乐意承继而参与诉讼。可是,按照《承继法》的规则承继人是能够抛弃承继的,尽管《承继法》若干定见第46条规则,承继人因抛弃承继权,致其不能实行法定责任的,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可是法令并未规则承继人应当“承继而参与诉讼”,亦即,“承继并参与诉讼”并非法定责任。一起,《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则清晰了承继人有权挑选是否承继并参与诉讼的权力。
假如把“承继并参与诉讼”作为承继人的法定责任,那么承继人就不得抛弃承继,明显这与《承继法》相违反。并且承继人还要花费时刻参与诉讼,并因败诉而承当诉讼费。有人以为,诉讼费能够在遗产里扣,不过是费点时刻。笔者以为,尽管实践能够这样操作,可是,《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清晰规则,诉讼费由败诉方承当,已然承继人已作为被告人参与诉讼并且又败诉理应承当诉讼费的,那么判定书中加注诉讼费在遗产范围内承当就没有根据了,如此,对诉讼费收取问题判定与实行就不共同。并且这种状况承继人是肯定不会到庭参与诉讼的,因而,也是形同虚设,不过是判定书中有被告这一项罢了。
退一步讲,即便这样也只能处理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景象,关于被告逝世,有必定遗产,但没有承继人的景象仍是无法处理。
(二)没有可适用的审理程序。
债款人逝世留有必定的遗产,可是没有承继人或许承继人清晰标明抛弃承继的案子,没有恰当的审理程序。
(1)不能适用一般的民事案子审理。由于债款人逝世,没有承继人或许承继人清晰标明抛弃承继,因而没有恰当的被告,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则,因而不能按照一般的民事案子审理。
(2)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由于债款人建议的是债款,归于民事权益争议,不归于《民诉法》第一百六十第规则的景象,因而,不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3)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审理。由于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审理只适用于企业法人。
假如此种景象在诉讼和实行中呈现,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则间断诉讼和间断实行,可是,鉴于以上理由,而无法康复诉讼和康复实行。
三、树立债款人逝世且无人承继的法令制度的必要性
首要,构建债款人逝世且无人承继的法令制度,能够有用保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债款人的逝世,又无承继人或许承继人标明抛弃承继,而使债款人无从建议权力,因而,债款人只要经过法令救助,而现在的法令制度又使得债款人得不到法令救助,故有必要构建债款人逝世且无人承继的法令制度,以有用保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构建债款人逝世且无人承继的法令制度,能够防止承继人“坐享其成”。由于承继人抛弃承继往往是由于遗产不足以折抵债款,而法令制度的空白,使得债款人无从完成债款。尽管承继人清晰标明抛弃承继,但往往实践占有遗产,因而,终究仍是承继人得到遗产,“坐享其成”而无需清偿被承继人生前税款和债款。构建债款人逝世且无人承继的法令制度,能够防止承继人“坐享其成”。
第三,构建债款人逝世且无人承继的法令制度,也是对民事法令制度的完善。
四、树立债款人逝世且无人承继的法令制度的想象
如所上述,债款人逝世且无人承继的不能适用一般民事案子审理,但又是民事权益争议,有必要适用通民事案子审理,这一对立由于现在法令的空白而不行谐和。要处理这一对立,笔者以为,应当树立债款清算清偿程序。该程序的设定能够参照“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但程序上能够设定的相对简略些,由于其原因是民事权益争议,所谓的“民不告,官不睬”,所以债款清算清偿程序发动无须布告,更无须举行债款人会议,也不存在“宽和和整理”,而应当注重在实体上对遗产的确定。
(1)债款人逝世且无人承继时,债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在求完成其债款的,人民法院适用债款清算清偿程序。
(2)由债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供给的资料进行检查,决议是否受理。
(3)清算组能够人民法院、债款人地点的单位(或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视案子需求,能够延聘有关专业人员。
(4)A.遗产优先付出清算费用;B.再清偿债款(向人民法院申述的);C.剩下部份归国家一切;死者生前是集体一切制安排成员的归集体一切制安排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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