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双倍工资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6:27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景象,用人单位在开始时尽管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作者签定或许未签定劳作合同,可是过了一段时刻后,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与劳作者补签一份劳作合同,并且这份劳作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掩盖,那么在这种景象下是否能够豁免用人单位关于双倍薪酬的法律职责。
一、典型比照事例
典型事例一
(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出售总监,入职后两边一向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直到2010年1月27日,公司才与刘某洽谈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劳作合同。2010年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任。2010年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劳作裁定,要求该公司付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122946.42。
(二) 裁判成果
2010年8月6日,浦东新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做出判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为,因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两边于2010年1月27日补签了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劳作合同,应系两边其时实在意思的表明,故被请求人在片面上不存在成心不与请求人签定劳作合同的歹意,请求人亦认可补签劳作合同的现实,故对请求人刘某要求被请求人付出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差额122946.42元的恳求,本会不予支撑。
典型事例一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作业,担任库房主管,入职时刻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劳作合同,俞某的薪酬为1,800元/月。俞某在公司处实际作业至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任。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付出其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差额18000元。
(二) 裁判成果
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定,由公司付出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6558.60元。公司对劳作裁定判定不服,遂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2009年8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做出判定,法院以为,俞某原系公司的作业人员,两边存在劳作联系。依据法律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施行前已树立劳作联系,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劳作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本案中,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即树立劳作联系,而两边于2008年5月21日刚才补签书面劳作合同。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该规则为法律规则的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无免责理由,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不管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括此期间,都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二倍的薪酬。综上,公司依法应付出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6545.45元。
二、事例分析
是否给予用人单位痛改前非的时机----劳作合同补签后能否革除双倍薪酬的职责
关于倒签劳作合同,能否豁免用人单位双倍薪酬的法律职责,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天壤之别的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尽管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定或许续签合同,但在过后用人单位现已补签,并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掩盖,劳作者也并因而而遭受经济损失,因而,用人单位不需再承当双倍薪酬的法律职责,上述第一个事例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选用的是即为第一种观念。别的一种观念则以为,尽管用人单位过后经过补签的方法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掩盖,也未给劳作者形成经济损失,可是依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双倍薪酬的法律职责,上述第二个事例中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和法院选用的均未第二种观念。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念。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该规则为法律规则的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无免责理由,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不管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括此期间,都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二倍的薪酬。《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六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笔者以为,依据该规则,双倍薪酬与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承当的“一起并排”职责。
《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的原意是促进用人单位与职工及时签定劳作合同,赏罚不签定或不及时签定的行为。过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并不能扼杀在一个月内未签定劳作合同的现实。补签劳作合同的方法关于双倍薪酬罚则的含义在于能够使得用人单位在签定后不再受双倍薪酬的非难,但不能豁免其之前未签劳作合同之职责。
一、典型比照事例
典型事例一
(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出售总监,入职后两边一向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直到2010年1月27日,公司才与刘某洽谈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劳作合同。2010年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任。2010年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劳作裁定,要求该公司付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122946.42。
(二) 裁判成果
2010年8月6日,浦东新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做出判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为,因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两边于2010年1月27日补签了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劳作合同,应系两边其时实在意思的表明,故被请求人在片面上不存在成心不与请求人签定劳作合同的歹意,请求人亦认可补签劳作合同的现实,故对请求人刘某要求被请求人付出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差额122946.42元的恳求,本会不予支撑。
典型事例一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作业,担任库房主管,入职时刻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劳作合同,俞某的薪酬为1,800元/月。俞某在公司处实际作业至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任。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付出其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差额18000元。
(二) 裁判成果
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定,由公司付出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6558.60元。公司对劳作裁定判定不服,遂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2009年8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做出判定,法院以为,俞某原系公司的作业人员,两边存在劳作联系。依据法律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施行前已树立劳作联系,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劳作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本案中,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即树立劳作联系,而两边于2008年5月21日刚才补签书面劳作合同。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该规则为法律规则的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无免责理由,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不管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括此期间,都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二倍的薪酬。综上,公司依法应付出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6545.45元。
二、事例分析
是否给予用人单位痛改前非的时机----劳作合同补签后能否革除双倍薪酬的职责
关于倒签劳作合同,能否豁免用人单位双倍薪酬的法律职责,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天壤之别的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尽管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定或许续签合同,但在过后用人单位现已补签,并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掩盖,劳作者也并因而而遭受经济损失,因而,用人单位不需再承当双倍薪酬的法律职责,上述第一个事例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选用的是即为第一种观念。别的一种观念则以为,尽管用人单位过后经过补签的方法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掩盖,也未给劳作者形成经济损失,可是依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双倍薪酬的法律职责,上述第二个事例中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和法院选用的均未第二种观念。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念。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该规则为法律规则的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无免责理由,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不管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括此期间,都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二倍的薪酬。《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六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笔者以为,依据该规则,双倍薪酬与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承当的“一起并排”职责。
《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的原意是促进用人单位与职工及时签定劳作合同,赏罚不签定或不及时签定的行为。过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并不能扼杀在一个月内未签定劳作合同的现实。补签劳作合同的方法关于双倍薪酬罚则的含义在于能够使得用人单位在签定后不再受双倍薪酬的非难,但不能豁免其之前未签劳作合同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