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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计税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8:11

经营税的计税根据是供给应税劳务的经营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出售不动产的出售额,统称为经营额。经营税的经营额一般按以下准则确认:
(1)以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经营额。价外费用包含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
(2)经过正罗列,规则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扣除。如广告公司交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付出的门票、交通费等费用可扣除等等。
(3)假如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价格显着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次序核定其经营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供给的同类应税劳务或出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供给的同类应税劳务或出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经营本钱或工程本钱×(1 本钱利润率)÷(1-经营税税率)。
(4)纳税人获得的外汇收人在核算经营额时,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核算,其经营额的人民币折合率能够挑选经营额发作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准则上为中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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