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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1:11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准则的规则
(1)标准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建立条件,制止滥设。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则“一个自然人只能出资建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出资建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则制止一个自然人建立多个一人公司;制止一人公司作为仅有股东再建立一人公司。
(2)导入了最低资本金准则,并严厉规则了出资缴资方法。《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则的出资额”立法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比传统方法公司的出资额要高出许多,还规则出资方法应当为人民币而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则的出资额。
(3)规则了必要的挂号和书面记载准则。《公司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明确规则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挂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许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守时,应当选用书面方法,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一规则提高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透明度,有利于债权人对其进行监督。
(4)建立了公司财务准则,加强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监督。《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规则能够及时了解一人公司的年度财务状况,避免一人公司进行自我买卖和公司产业和股东产业的混淆,加强了对一人公司资产的监督,能更好的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引进了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经过这种过后规制的方法对一人公司法人品格乱用进行纠正。《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这一规则引进了国外的公司法人品格否定理论。公司法人品格否定,是指为阻挠公司独立品格乱用,就详细法令关系中的特定现实,否定公司与其背面的股东各自独立的品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担任,以完成公正、正义方针这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令办法。4 我国公司法为了约束一人公司乱用公司独立品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加强对一人公司的办理,引进了由美国首先创设的公司法品格否定准则,也称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以到达对公司品格乱用的行为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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