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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境外来源所得税务处理的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1:55

境外所得是指我国企业来历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依据世界通行的居民税收统辖准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规则,企业的出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含来历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须按照法令交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防止世界两层交税,法令规则,答应交税人在境外已交税款在境内核算交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交税人来历于境外的所得,在向我国政府交纳所得税时,其核算公式如下;
应交税额=(境内应交税所得额 境外应交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准则上应按我国税法规则的本钱、费用以及丢失的扣除规范核算。为简洁核算可暂按收入来历国家的税法核算。境外企业的亏本,不得用企业境内所得补偿,境外企业之间的亏本,也不得彼此补偿。境外已交税额的扣除,我国选用的是分国(区域)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核算公式为:
境餐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核算的应交税总额×(来历于某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境外已交税款,低于扣除限额的,能够据实扣除烟过扣除限额的,只能按扣除限额扣除。但其超越部分。能够用今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越5年。交税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精确供给境外完税凭据的,税务机关可按核算出的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1/2应交税额中予以抵扣。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定有税收协议的,应按协议规则的条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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