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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害”:工伤认定离他如此遥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5:10
值勤途中遇害
2009年2月14日17时40分,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敬安镇发作一同凶杀案。沛县乡村协作信誉联社敬安信誉社新华信誉分社职工李军,在上班途中被人杀戮。
警方查询得知,新华信誉分社的待岗职工孙志国,因个人不良责任借款逾期没有回收,遭到留用观察处置,孙志国屡次找到信誉社领导要求从头上岗,但此刻岗位已满。
孙志国为了能够从头上岗,出资8000元雇别人,欲将新华信誉分社的职工封操打伤,使其不能作业,然后到达由自己代替的意图。2009年2月8日、11日,受雇人两次对封操施行殴伤,致其眼部遭到轻微伤。
受害职工封操因伤势不重,仍能坚持正常上班,所以孙志国以为刚刚调任新华信誉分社的李军占了自己的作业岗位,再次出资10000元,雇别人损伤李军,以到达上岗意图。
2010年3月,徐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损伤罪判定被告人孙志国死刑,其他4名受雇凶手别离被判处死缓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的惩罚。一起,法院判定5被告人补偿被害人李军亲属各项丢失36万余元,但5被告人没有可实行的产业。
工伤确定之争
李军妻子向沛县劳作和社会保证局(简称劳保局)出示一份依据——敬安信誉社的一份值勤表,证明李军遇害当天,依照领导组织重新华信誉分社下班后到敬安信誉社值夜班,两处间隔不过500米,李军正是在前往敬安信誉社值勤的途中遇害。李军妻子以为,这是作业点对点之间的对接,也是李军作业内容的连续,其途中遭到本单位职工的损伤,应该确定为工伤。
沛县劳保局以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职工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均可确定为工伤。而李军受损伤是在非作业时刻和非作业场所,因而不能确定是工伤。
该局一起以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则,职工上下班途中,只需一种状况能够清晰确定为工伤——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李军系受暴力损伤,而非机动车事端,明显不契合这一规则。
2009年7月6日,沛县劳保局作出了“不予确定工伤”的决议。
李军妻子对沛县劳保局作出的确定不服,向徐州市劳保局恳求行政复议。2009年11月,徐州市劳保局出具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沛县劳保局的确定。
判定不属工伤
2010年3月,李军妻子向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恳求确定李军遇害归于工伤。
原告以为,孙志国雇凶损伤李军的意图便是要使李军不能在作业岗位上持续作业,由他来代替岗位,这充分证明李军遭到损伤与他的作业岗位及责任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李军在前往值勤途中遇害,应该确定是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
被告以为,李军的逝世不是由于作业单位存在不安全要素的设备或出产环境,而是犯罪人施行暴力犯罪所为,且暴力犯罪行为与李军所从事的储蓄作业无直接因果联系,并非作业原因所形成的的逝世。
李军前往值勤场所途中不属法令规则的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
日前,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定。
法院以为,被害人伤亡的直接原因在于加害人出于“顶岗”意图而施行雇凶损伤,“顶岗”的作业要素与被害人伤亡之间不具备因果联系,是加害人在变形思想主导下施行的损伤行为形成被害人伤亡的成果。
被害人是新华信誉分社的职工,其具体作业责任是“记账”及敬安信誉社本部夜间安全捍卫。受害人的被害时刻发作在17时40分,重新华信誉分社下班后骑自行车至敬安信誉社本部值夜班的途中,并非在实行其作业责任中遭到的损伤,且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无作业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办理与被办理联系,加害人的损害对象是新华信誉分社的一切在岗职工,其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由于受害人实行作业责任发生的个人恩怨,因而,“实行作业责任”与被害人伤亡之间不具备因果联系,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说法
有悖工伤维护立法原意
南京大学劳作法学专家承受采访时说,工伤,即因工挂彩。工伤概念中的“工”,是指职工在劳作过程中实行职务的行为,工伤便是指职工在劳作过程中因实行职务而遭到的急性损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则,职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二)作业时刻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三)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由此可看出,作业时刻、作业场所和作业原因是工伤确定的三大要素。本案中,李军是在值勤途中遇害,损伤事端好像不能满意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这一条件,那么是不是就不能够确定为工伤呢?
专家以为,作业时刻、作业场所和作业原因虽是工伤确定的三大要素,但这三个要素的位置和效果并不同等。本案中,是否确定李军遭受的暴力损伤归于工伤,要害看其是否契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的规则,即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该项规则中作业时刻、作业场所和作业原因三个要素是否有必要一起满意才干确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劳作社会保证法制司对该项的释义以为,该项有两层意义:一是指职工因实行作业责任,使某些人不合理或违法的意图没有到达,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损伤;二是指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职工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的意外损伤。依据释义的第一层意义,自身作为无过错方的职工其因作业原因与别人引发胶葛而遭受别人歹意报复遭到损伤的,尽管不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仍应予确定工伤。
那么,李军被害是不是作业原因呢?南京大学专家以为,李军被害非情杀,非财杀,非个人恩怨引起的仇杀所形成的,完全是作业原因引起的——被告人孙志国以为李军的正常作业挡了他上岗的道儿。
作业原因是不是便是实行作业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以为,此案作业原因是由于后边加害人的行为推导出来的,而工伤的作业原因便是作业责任,是在实行作业责任中遭到了损伤,这是工伤确定的最底子点。
专家说,归纳本案案情来看,李军被害确因实行作业责任而引起,其契合工伤确定的中心要素——作业原因。在契合作业原因的前提下,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要素应作为辅助性要素予以确定。
专家着重,劳作联系中,工伤维护的法令准则和精力是保证无歹意劳作者因作业或与作业相关活动中伤亡后能取得救助,只需劳作者遭到的损伤与作业的内容相关联,关于作业时刻的界定则要依据不同作业性质来判别,只需损伤景象不归于工伤扫除规模,就应当确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军由于正常实行作业责任引来待岗职工孙志国的不满,最终居然惨遭杀身之祸。尽管他是在值勤途中被害,但其被害的原因是根据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打击报复。如果因作业原因平白无故惨遭杀戮,成果却得不到任何工伤补偿,这真实有悖劳作法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意和公正准则,也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这个权力保证法的立法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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