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3:00先实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好有先后实行次序的,负有先实行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好实行债款,后实行债款的一方当事人能够根据对方的不实行行为,回绝对方当事人恳求实行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恳求”
双务合同两边的实行,常常有空间间隔和时刻间隔。这种间隔的体现,是当事人约好一方当事人先实行合同责任,另一方后实行合同责任庄囚为如此,先实行抗辩权的适用,尽管也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款,可是债款的实行是有先后次序,不是一起实行,而是一方在前,一方在后。先实行一方未实行之前,后实行方有权回绝其实行恳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恳求。先实行抗辩权的主体,不是两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实行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实行责任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则的抗辩,为何种性质之抗辩?为权力否定之抗辩抑或回绝实行合同责任之抗辩?仅就条文文义,难以得出正确定论,该条明定: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此处,所谓“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究为何义?至少能够作如下两种解说:一种为对方无恳求权,故可回绝其实行要求;另一种为自己享有回绝实行责任的权力,故可回绝其实行要求。笔者以为应按后一种解说。由于:榜首,通观合同法全文,结合调查《合同法》第66、68、69条之规则,《合同法》第67条之规则为双务合同抗辩权准则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然归于抗辩权,则理应今后一种解说为当。第二,此项抗辩为“中止的抗辩”或“延期的抗辩”而非“否定的抗辩”或“永久的抗辩”。所谓“中止”,即权力责任处于暂停状况,而非否定权力责任联系的存在,一旦合同相对人实行责任,行使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实行责任,由于“中止条件”业己成果。所谓“延期”,即并非不实行责任,而是待日后相对方作出对待给付后才实行责任。抗辩权的效能足以标明两边权力责任联系的存在。第三,双务合同中,两边的责任虽有对价联系,但互相责任的实行并不当然牵连。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准则及自在处置准则,权力人能够扔掉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当双务合同一方未实行合同责任,而相对方扔掉抗辩而仍实行合同责任的,并不能以为该项责任的实行缺少法理根据,对方受领此项责任实行的也不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