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本案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22:04

笔者日前看到在我国婚姻法修正后,某法院对一同离婚案子的判定书,案子中涉及到对一套房子的确认和判定。本文只就法院对该房子的确认和判定进行研究和剖析。
一、问题的提出
法院的判定对该房子确认的事实是:王某(男)婚前于1996年8月与别人签定了一份《房子生意契约》,并个人出资购买了契约中约好的住宅一套。2000年1月6日按约交给房款时对方交给了房子;2000年11月15日与李某处理结婚挂号,2001年1月5日王某收取了该房子的房子一切权证书。
王某与李某因婚后爱情不睦,女方于2003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女方以为,该房子一切权证书是在婚后收取,因而该房子是婚后获得的产业,应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男方则以为,该房子的生意契约系婚前签定,购房价款是其个人出资并于婚前交给,房子也是在婚前入住,女方在购房时未出资,房子一切权证书被拖延颁布系行政机关所为,自己无法左右行政机关能否在婚前发放房产证,故该房子应作为婚前个人产业。女方在审理中未向法院供给对该房子的一切权进行特别约好的相关根据。
法院审理后以为,“因该房的一切权证挂号发放时刻在两边挂号结婚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应属夫妻共同产业”,并判定离婚后房子归男方一切;男方给付女方房子补偿款40000元(房子评价为20万元)。
那么,本案中涉讼的房子能否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确认呢?
二、法理上的剖析
1、王某在婚后所获得的房子一切权是根据婚前债款的受偿而获得。
本案涉讼的房子产权证是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收取,故法院确认该房子一切权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改变搬运到王某名下,即房子一切权系婚后获得是契合我国房产一切权搬运准则的。问题在于是否一切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均当然归于夫妻共同产业,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剖析才干加以确认,这也是本案问题的关键环节。
王某在婚前与原房子一切人签定了房子生意契约,生意两边即形成了一个合同联系,两边彼此交给房子和房子价款的行为标明生意两边均按约实践实行。因为我国房子一切权搬运准则决议了房子一切权的搬运不是以交给标的物即房子为收效要件,而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房子一切权改变、搬运、挂号作为房子一切权改变搬运的收效要件,不然房子一切权不发生搬运。因而,本案中的房子在未处理一切权搬运挂号前,房子出让方的房子交给搬运责任没有实行结束,王某对该房子尚不具有一切权。这样在房子出让人与房子买受人王某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合同之债,即王某因将房子价款按约给付房子出让人而成为债款人,对房子出让人享有债款,房子出让人因房子一切权没有按约搬运至王某名下而成为债款人,对王某负有债款。王某在其婚后获得了房子一切权,其债款因得到满意而消除。因而,王某在婚后所获得的房子一切权是根据婚前债款的受偿而获得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