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瑕疵,业主应该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8:172002年10月,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购买商品房一套,付出房款25万余元,开发商许诺将于2003年4月31日之前向业主交给检验合格的商品房。
2003年4月,开发商如期交给房子。但刘某在检验过程中却发现,房子墙面、顶板、地上等多处呈现贯穿裂缝,还有许多地方存在显着的修补痕迹。刘某以为,开发商交给的商品房存在显着质量问题,因而回绝承受房子钥匙,并要求开发商承当相关的修理职责和由此引起的拖延交给职责。开发商立即对该房子进行了修理,但刘某以该房子仍严重影响其正常入住为由迟迟不愿处理房子交代手续,开发商则宣称这些墙体裂缝纯属正常温度伸缩缝,要求刘某赶快处理入住手续,不然刘某须承当逾期收房发生的职责。刘某与开发商数度交涉未果,无法之下,刘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两边观念:
原告刘某以为:交给商品房存在显着质量瑕疵,不契合交给条件,开发商作为房子出卖方,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好,承当相应的修正职责,直至房子被检验认可。开发商应承当由此引起的逾期交给职责和相应丢失。
被告开发商辩称:商品房现已检验合格,取得了工程竣工检验存案表,因而房子契合法定交给条件。至于房子呈现纤细裂缝,既是非常正常的,也是合理的,不属于影响房子交给的根本性质量问题,相应质量瑕疵均能够经过简略施工处理处理,也不存在延期交给的问题。因而,恳求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