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套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7:58
案子:
刘女士来电咨询我,她与陈某于2006年,婚前陈某借款在购得一处房产(总价款40万元),首付10万元,婚后一起还款15万元,2012年陈某将此房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继而在以90万元的价格全款购得商品房一套。2013年刘女士发现陈某包养情妇,遂诉至法院,要求及切割夫妻一起产业。请问,东莞的房子是夫妻一起产业吗?
【回答】
关于第一套房产一切权及分配问题。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一方婚前的产业为夫为夫妻一方一切的产业。夫妻一方产业不因婚姻关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本案中两边关于第一套房产没有清晰约好为夫妻一起产业,婚前陈某即已获得第一套房子的一切权,归于个人产业,其特点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及连续而发作改动。至于刘女士在婚后与陈某一起还贷,能够理解为夫妻婚后用夫妻一起的产业偿还了王某一方的个人婚前。所以,一起还款部分的产业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别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则:夫妻一方婚前签定不动产以个人产业付出首付款并在银行借款,婚后用夫妻一起产业还贷,不动产挂号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则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挂号一方,没有偿还的借款为产权挂号一方的个人债款。两边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准则,由产权挂号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第二套房产的一切权问题。
现在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观念,但司法实践干流观念以为,第二套房产归于个人产业,理由是这仅仅触及个人产业形状的转化,而不是性质的改变。由于若认定为一起产业的话,会呈现一个怪象:婚前买的房子若不卖的话,认定为个人产业,一旦出售便成为一起产业。这样的处理方式很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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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来电咨询我,她与陈某于2006年,婚前陈某借款在购得一处房产(总价款40万元),首付10万元,婚后一起还款15万元,2012年陈某将此房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继而在以90万元的价格全款购得商品房一套。2013年刘女士发现陈某包养情妇,遂诉至法院,要求及切割夫妻一起产业。请问,东莞的房子是夫妻一起产业吗?
【回答】
关于第一套房产一切权及分配问题。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一方婚前的产业为夫为夫妻一方一切的产业。夫妻一方产业不因婚姻关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本案中两边关于第一套房产没有清晰约好为夫妻一起产业,婚前陈某即已获得第一套房子的一切权,归于个人产业,其特点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及连续而发作改动。至于刘女士在婚后与陈某一起还贷,能够理解为夫妻婚后用夫妻一起的产业偿还了王某一方的个人婚前。所以,一起还款部分的产业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别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则:夫妻一方婚前签定不动产以个人产业付出首付款并在银行借款,婚后用夫妻一起产业还贷,不动产挂号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则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挂号一方,没有偿还的借款为产权挂号一方的个人债款。两边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准则,由产权挂号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第二套房产的一切权问题。
现在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观念,但司法实践干流观念以为,第二套房产归于个人产业,理由是这仅仅触及个人产业形状的转化,而不是性质的改变。由于若认定为一起产业的话,会呈现一个怪象:婚前买的房子若不卖的话,认定为个人产业,一旦出售便成为一起产业。这样的处理方式很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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