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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4:11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规范(二)》)中添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世界公共安排官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为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许世界公共安排官员以资产,个人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在《立案追诉规范(二)》中添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许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三、在《立案追诉规范(二)》中添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假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假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持有假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许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持有假造的能够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许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三)持有假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则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许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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