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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3:23
波折作证罪的确定
(一)波折作证罪与伪证罪共犯的边界
波折作证罪能够发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够发作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规模较广。可是假如行为人在刑事侦办或审判过程中,选用逼迫、要挟、教唆或贿买等办法使证人作伪证,并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违法;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假如是辩沪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波折刑事依据罪。假如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独自构成伪证罪或波折刑事依据罪。
(二)波折作证罪与伪证罪的边界
这两个罪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都有可能发作在诉讼活动范畴,可是两者仍具有显着的不同,首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波折作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仅限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载人四种,属特别主体
(2)片面方面不同。波折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故意违法,但详细罪行内容和违法意图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别人投机的意图;而后者则出于出人人罪的意图。
(3)客观方面不同。波折作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波折证人依法作证或指派别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作虚伪的陈说。
(4)发作的时刻、空间不同。波折作证罪能够发作在诉讼提起之前,也能够发作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能够发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够发作往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规模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规模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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