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附条件生效的工程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是无效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3:40
有的工程合同是附加了其他的额定条件的,那是不是条件不满足合同就不建立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附条件收效的工程合同,在条件未成果之前是无效合同吗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我国《合同法》第44条有关合同收效的规则,而未见及该法第45条明文规则了“合同收效能够附条件”,令笔者有些不解。就这两条标准而言,其均列属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能”,第44条为一般条款,而第45条为特别条款,在法令适用上后者优先于前者。在本案中,两边当事人以合同约好“自两边签字盖章、公证后收效”,是在一般的合同收效而言加上了公证这一条件,系附条件之景象。加之,此处案情并未见致杂乱,该约好条件可作非恶性之界定,即不存在第45条第二款所述“有歹意阻却条件发作或促进不正当条件发作”之表征。
两边当事人的实践实行可否作为合同收效的要件?在原文作者的观点中,至少有两个层面确定:一则,合同当事人以实践实行行为替代或许说抛弃公证作为收效的条件。二则,实践实行发生了另一实践实行“合同”。但此处存有两个不明之处:其一,替代或抛弃公证作为收效要件的理由安在?在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能”并未将实践实行作为合同收效的要件,而只在《合同法》第36、37条对实践实行建立合同作了法令规则(“第三十六条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式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第三十七条选用合同书方式缔结合同,在签字或许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据此剖析,实践实行替代抑或抛弃公证作为收效要件的说法不能建立。其二,实践实行发生另一实践实行合同的说法,实则是对上述合同实行行为作新的合同确定的表述。
原合同的效能被确定为无效,但不行据此否定实践实行合同的效能。本案两边当事人实践实行了合同约好的部分内容,就此可按照《合同法》第36条建立、《合同法》第44条收效该合同。如此一来,长达6年之多的房子租借行为可通过有用的实践实行合同来处理,既保护合同买卖安全、安稳,也可防止法院在处理两边胶葛时回溯性探寻胶葛之始末。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原合同约好的收效条件未成果时合同无效,但两边实实践实行合同的行为可视作实践实行合同,依法建立且收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