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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保留价的确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5:59

【案情】
请求实行人余某文与被实行人余某国是同村乡民,因为余某国未归还余某文告贷本金和利息,余学文向法院申述,法院判定余某国应归还余某文告贷8.8万元及利息。在诉讼中,法院依法采纳诉讼保全办法,查封了余某国一切的坐落乡村的一幢混合结构四层房子。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后,余某国拒不实行判定承认的归还告贷本息的责任,余某文遂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实行】
法院立案实行后,依法向被实行人余某国送达实行通知书,责令其实行还款责任,但余某国仍拒不实行。经请求实行人余某文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拍卖余某国一切的上述房子。受法院托付,财物评价组织对上述房子进行价格评价,评价价格为34.2万元。
为避免呈现竞买人窜通、歹意压低拍卖价等状况,法院在向拍卖组织送达拍卖托付书时,并未设定拍卖保存价,而是在拍卖会之前一天奉告拍卖保存价。在归纳考虑上述房子建筑时刻、装饰状况、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要素后,法院提高了拍卖保存底价,承认拍卖保存底价为40万元。终究买受人余某文以50万元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子。
【分析】
法院拍卖保存价一般称为拍卖底价,是据以承认拍卖成交的最贱价格。在拍卖程序中,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存价的,不能承认拍卖成交。在恣意拍卖中,拍卖可所以有底价拍卖,也可所以无底价拍卖。从理论上说,关于实行程序中的拍卖,法院能够根据拟拍卖产业的具体状况,决议是否采纳有底价拍卖或无底价拍卖。考虑到实践操作中简单引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以下简称《拍卖规则》)明确要求民事实行程序中的拍卖一概采纳有底价拍卖。采纳有底价拍卖能够有用避免利息向一方当事人过火歪斜,避免因拍卖价格过低对被实行人合法权益形成危害。因而,评价价对承认拍卖保存价有重要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拍卖保存价基本上是根据拍卖物品的评价价来承认的。因为评价价是重要的参考值,因而不少人以为评价价便是拍卖保存价,这是一个知道误区。首要,价格评价组织的收费是按评价价的必定份额收取的,当价格评价得较高时,就能够收取较高的费用。因而,评价组织存在着高评的利益驱动。其次,实践中存在着竞买人事前与评价组织联络,要求评价组织贱价评价的违法状况。第三,有的外地评价组织关于拍卖产业所在地的市场行情不了解,挑选的评价参照物价格与评价产业的实践价格彻底脱离,形成较大起伏的贱价评价或高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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