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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0:39
辨明举证职责
作者:许昭霞律师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职责,是指当事人供给依据证明自己的建议存在合法性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即一般所说的“谁建议,谁举证”。一般民事案件中,提出要求一方,要对自己以为存在的现实供给依据,来证明自己要求的合法性;假如不能供给相关依据证明,将承当败诉的危险。而医疗胶葛民事诉讼是一种特别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职责倒置”举证规矩。
可是,举证职责倒置是否意味着医疗胶葛民事诉讼中所有的举证职责都在医疗机构呢?下面举例说明:
王某,孕39周时因胎动频频置疑胎儿宫内困顿去某医院待产,医院调查产程不细心,未及时发现胎儿反常并活跃处理,致使胎死宫中,两边发作胶葛。在交涉过程中,王某发现医院有假造病历的行为。王某将医院告向法庭,要求补偿各项丢失人民币18万余元。
此事例的民事诉讼中,需求举证证明的事项首要包含:1.王某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联系的依据,即王某到医院就诊的相关证明;2.王某因医院的医疗行为形成了危害成果的依据,危害成果包含胎儿逝世及由此形成的各项丢失;3.医院对王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差错的依据;4.医院的医疗行为差错与王某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的依据;5.医院供给的病历有假造现象的依据。
依照民事诉讼一般的举证规矩,以上五个方面的举证职责应该全由原告方来承当,但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以下简称《依据规矩》)第四条则规矩: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这一规矩是医疗胶葛民事诉讼举证职责倒置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医疗胶葛民事诉讼中,医疗机构在医疗常识的把握上相关于患者具有压倒性优势,医疗机构在医治护理整个过程中具有书写病历,进行相应查看及保存相关依据的便当,让患者证明医疗行为有差错存在很大困难,故而提出举证职责倒置的举证规矩。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不存在差错,医疗行为与患者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承当举证职责。
上述事例中,依照举证职责倒置的规矩,医院需求就3、4两项进行相反的举证,以证明自己医疗行为不存在差错及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然后不需求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而其他3项的举证职责在王某,王某需求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联系和危害后等。另,王某指出医院供给的病历材料有假造行为,也需求承当相应的举证职责。关于假造病历的证明,患者常常有误区,以为举证职责也是倒置的,只需指出病历存在假造行为,证明的职责就在医院,这种主意是差错的。综上,医疗胶葛民事诉讼是一种特别的侵权诉讼,该项诉讼中,医疗机构分管了部分应由原告方承当的举证职责,而不是悉数的举证职责都在医疗机构。依照依据规矩,医院只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差错及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进行举证,其他事项的证明职责不在医院,仍是在患者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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