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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的性质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22: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的规则,收据行为包含收据的出票、背书、承兑、确保、付款及追索等,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并未对收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则,这使得收据贴现的法令性质存在争议。
剖析一
按照《告贷公例》的界说,收据贴现是一种收据生意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则,生意合同是出卖人搬运标的物的一切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收据贴现从方式上看,确实是贴现恳求人向贴现人恳求,贴现人检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恳求人付出贴现款,买入收据,契合生意合同的特征。可是,收据贴现触及的标的物为收据,收据作为一种特别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色,因而,收据贴现并非简略的收据生意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第10条的规则,收据的签发、获得、转让原则上应以实在的生意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为根底联系。在一般景象下,除赠与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收据,意图是为了从对方获得产品或服务、技能等,承受收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答应在没有详细的产品生意或其他债权债务联系景象下直接向对方卖出收据,或付出必定的价款而买入收据。也便是说,当事人之间能够用收据作为根底生意联系的东西运用,除法令还有规则外不答应当事人之间对收据自身进行生意。收据贴现则正是对收据自身的生意联系,之所以被答应,是因为法令规则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能够从事收据贴现这样一种特别的生意联系。在我国,这个特定主体只是包含通过同意、有权展开收据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买入收据进行贴现的。
剖析二
按照上述《告贷公例》中的界说,收据贴现是归于告贷的一个品种。笔者以为,将收据贴现界定为告贷的一种方式是不稳当的。
首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则:“告贷合同是告贷人向告贷人告贷,到期返还告贷并付出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告贷合同而非告贷合同,相对于告贷合同而言,告贷合同是一个更标准的用语。在告贷合同中,告贷人最中心的责任便是“到期返还告贷并付出利息”。而在收据贴现中,贴现恳求人在获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收据金钱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告贷并付出利息”的责任,收据归贴现人一切,贴现人能够将收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收据到期后恳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恳求人追要金钱。假如遭到回绝付款的景象,贴现人能够向贴现恳求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根据相关法令的规则而非根据收据贴现合同。因而收据贴现行为不契合告贷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恳求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告贷合同法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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