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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上海房租租赁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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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上海市寓居房子租借办理办法的决议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议,对《上海市寓居房子租借办理办法作如下修正:
一、第八条修正为:
租借的寓居房子及其隶属设备应当契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并具有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寓居房子,不得租借:
(一)归于违法修建的;
(二)被鉴定为风险房子的;
(三)违背规则,改动房子运用性质的;
(四)法令、法规、规章规则不得租借的其他景象。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正为:
租借寓居房子,每个房间的寓居人数不得超越2人(有法定奉养、抚育、抚养职责联系的在外),且寓居运用人的人均寓居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正为:
会集租借房子供别人寓居,租借房间到达10间以上或许租借房子寓居运用人到达15人以上的,租借人应当树立办理制度,清晰办理人员,执行安全办理职责,树立信息挂号簿或许挂号体系,并将相关挂号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存案。
四、添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寓居房子的租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治安职责保证书。
五、添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则,租借房子不契合治安、消防等规范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租借人未执行相应安全办理职责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租借当事人、寓居运用人违背其他治安办理、寓居挂号办理等规则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则处理。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正为:
违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则,不契合最小租借单位、寓居人数约束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则的,由区、县房子行政办理部门责令职责人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正为:
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房地产生意组织和生意人员居间、署理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寓居房子租借事务的,由区、县房子行政办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生意组织的网上存案资历;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生意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生意组织撤销网上存案资历,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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