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企业所得税前的摊销方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0:36问:我单坐落2006年与当地开发区政府签定一份合同,经过付出土地出让金的办法获得一块土地运用权,并于当年在该块土地上缔造了现在正在运用的办公楼、厂房。仅仅由于某种原因“土地运用证”迟迟未发放给我单位。那么在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上有什么规则吗?例如应该50年摊销结束,那么现现在是否就应该47年摊销结束呢?若是,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求调整?
答: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法令规则,一般以为获得税法认可的国有土地管理中心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据,是该土地运用权摊销额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假如没有获得,管帐上这部分摊销额将不能正常申报税前扣除,而只能在获得凭据年度再进行交税调整。
所得税前怎么调整,各地对先计入费用后获得合法凭据的调整办法有详细的规则,主张企业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下面给出大连市的规则供您参阅。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晰企业所得税若干事务问题的告诉》(大国税函[2009]37号)十八、关于企业成本费用现已实践发作但未获得合法凭据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现已实践发作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获得合法凭据的,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获得合法凭据年度扣除。现已享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准则和减免税份额核算,不再按获得合法凭据的企业所得税交税年度税前扣除履行。